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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西安市区落户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 2000-07-31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加强我市的人才储,构建人才优势,吸引更多高素质、高质量的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决定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市落户的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凡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均可在我市市区落户,暂无工作单位的,允许先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后联系工作单位。以上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随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随迁。
  二、放宽对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市区落户的限制,凡愿意来我市市区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签订协议的,均可在市区落户(自费生、委培生、定向生、师范生等国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除外)。
  三、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在我市市区落户原则上应是本市生源。对于特别优秀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为本市所需要的,经批准也可以在市区落户。
  四、鼓励普通高等学院应届毕业生到我市郊区、县工作。各郊区、县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工资、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他们为郊区及县域经济的发展努力工作。
200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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