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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加强我市的人才储,构建人才优势,吸引更多高素质、高质量的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决定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市落户的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凡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均可在我市市区落户,暂无工作单位的,允许先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后联系工作单位。以上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随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随迁。
二、放宽对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市区落户的限制,凡愿意来我市市区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签订协议的,均可在市区落户(自费生、委培生、定向生、师范生等国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除外)。
三、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在我市市区落户原则上应是本市生源。对于特别优秀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为本市所需要的,经批准也可以在市区落户。
四、鼓励普通高等学院应届毕业生到我市郊区、县工作。各郊区、县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工资、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他们为郊区及县域经济的发展努力工作。
200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