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9 生效日期: 1994-09-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73号

城、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力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的现代化城市有基础设施。

  第三条  晋城市城乡建设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主管部门。晋城市热力公司是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市热力公司负责编制全市集中供热规划、各级引进推广先进技术设备和经验、培训技术人才工作,参与供热单位的资质审定、热源点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市热力公司必须认真贯彻为城市居民服务、为生产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针。教育职工端正服务思想,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建成区内的所有供热设施管理。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开发区建设,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热源点的建设和审批
  第六条  凡市规划区内单位必须服从晋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任何单位新建、改建热源点(包括锅炉及供有暖用的多热水炉的设置)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时需经市热力公司审核同意环保局审查批准,计划部门方可批准立项。

  第七条  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涉及热源点建设的,要征得热力公司的同意。否则,规划、城建、环保部门不予发放有关征件。无证建设热源点,按违章建筑论外。

  第八条  本市新开发区一律实行集中供热,不准建设零散锅炉点,集中供热的热源点由市热力公司统一建设和管理。
  对市建成区现有分散锅炉房,按照集中联欢片供热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执行,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有步骤地分散取缔。
 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采暖系统完工后,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经劳动、城建、环保部门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九条  新建居民小区的内网供热设施,没有选聘物业公司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选聘物业公司的,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章  接纳用户
  第十条  要求实行集中供热单位,应向热力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有,并提交供世热建筑面积、高度、建筑位置图。平面图和家家庭及室内暖气系统图等资料。经市热力公司审核符合供热条件后,统一安排接收,办理供热手续。

  第十一条  被批准接收参加集中供热的用户(或住户所在单位),要与市热力公司签定供热合同,向市热力公司交纳并网费、供热费。由市热力公司提出帐单,通过银行采用托收承付方式收款。参加集中供热的居民,由用户享受房租补贴者所在单位 与市热力公司签定供热合同,采取托付收承付方式收款。

  第十二条  用户供热面积经核定后,不得擅自增加,若增加(或减少)供热面积,需经市热力公司批准。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十三条  在热力公司技术指导下,用户单位负责管理的维修内网系统及建筑物内部的供热设施。内网系统指:经引入井为界,从引入井至建筑物内之供热系统。为便于调节流量,防止水力失调节,保证供热效果,引入井内的设备由热力公司操作调节、维修保养有、加锁控制,经市热力公司调节后,用户不准自行调整。

  第十四条  进入供热期前。用户必须做好内网和室内供热设施的检修、清洗、打压等准备工作。做到系统不渗不漏,没有私设的泄水嘴;散热器材符合承压标准;保温达到验收标准;系统内无杂质、积垢、污泥。经市热力公司验收合格后方予供热。

  第十五条  供热期间,用户单位应设维修值班人员,负责内部供热设施的管理工作。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内部供热设施以及管道井室、防止 跑、冒、漏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问题, 要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并报所属单位和市热力公司

  第十六条  用户单位应教育职工爱护供热抢修,不得私自开阀门自行调整,不得擅自放水,发现问题先由本单位确定的值班人员处理,需要由市热力公司处理的,由值班人员与市热力公司联系处理。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合地控制热媒,确保供热质量、单位能耗、设备完好率、补水率等符合规定标准。供热单位应遵守环保、卫生、防火及安全生产等有关法规,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搞好供热工作。
   供热单位要在采暖前完成设备的检修和燃料的准备,按规定的日期供暖和停暖。供暖期内室温不得低于十六度(停水、停电除外)。用户反映供热不达标准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人为的造成停止供热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采暖期间,供热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因事故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第五章  供热费用的收取
  第十八条  并网费、供网费用由市热力公司按市物价局核定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为确保供热原、辅材料按时进场和储蓄,供热费实行预收管理,收费时每年8月1日起至9月底,过期不缴不予供热,因故迟交的每滞后一日,按应交热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

 

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是国家财产,涉及千家万户,爱护供热设施人人有责,用户单位、居民群众以及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和保养好供热设施,使之完好无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压供热管道和阀进,不准在热网管道上搞建设不准在管线附近堆积杂物、倾倒垃圾、污水和徘徊雨水,不准擅自掀动,压埋检查井和开关阀门。任何单位在地面上、下的建筑工程与供热管网发生矛盾时应报告城市规划部门解决。凡涉及到已建的供热管道结构安全时,须征得市热力公司同意,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在供热管网位置上未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及各种管线、花草树木,要无条件拆除。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单位和个人私自接网,擅自扩大供热面积,除按规定追缴补偿还费外,同时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 凡私自安装用水设施或泄水嘴 的,除责令其拆除外,要收取失水补偿费,从发现之日起,向前推算到开始供热时止,每个放水设施或泄水嘴 按口径大小计算流量。单位用户与供热费一并托收,个人用户凭市热力公司的热水损失补偿费通知单,按时认缴。热水损失补偿还收取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