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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3 生效日期: 1996-06-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搞好公房售后管理,现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培训。
  浦东新区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地产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有一个部门和专人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可视业主委员会的分布情况,划片就近组成若干小组开展工作交流。应自6月份起分期分批对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进行培训。重点帮助他们树立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利的观念和责任感,帮助他们正确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提高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水平。

  二、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自身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定期召开管房小组联络会议,了解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建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例会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每月开一次例会,互通情况,检查管理服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三、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要按照《办法》第16条的规定,同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目前,有些物业管理合同尚未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尚未明确,不利于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于十五日内报送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生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审议年度修缮管理计划。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和政府规定的收费规定,制订住宅维修、设备保养、公共设施维护及保安、保洁等年度计划目标、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年度计划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管理三项基金。
  公有住宅售后筹集的住宅修缮基金、公共设施修缮基金和高层电梯水泵更新基金,统一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建行管理,具体帐务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操作。业主委员会对三项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把关,一是专款专用,二是帐目公开,定期公布。为了管好用好三项基金,应于年终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会计单位,就三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

  六、督促业主遵守房屋使用公约和业主公约。
  维护物业的完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宁的住宅区域,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全方位的管理服务,更有赖于全体业主遵守业主公约,遵守《办法》第18条相邻住户准则和第21条六禁止行为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业主使用房屋行为规范的教育,对违反规范的加以阻止,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七、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支持物业管理单位依照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行使职权。要按《办法》第40条规定,督促业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应付之服务费。

  八、协调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要积极争取街道、里委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理顺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九、解决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办公场所。
  新建住宅小区和出售公有住宅的小区,售房单位应设法提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若一个街坊小区有两个以上售房单位的,提供的办公用房由售房单位按原产权比例分担。

  十、落实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住宅小区中有利用公共设施经营服务收入的,如车辆泊位收入等,应该从收益中提留,作为业主委员会办公费。没有公共设施经营服务收益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解决渠道由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或向业主收取,或在住宅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未出售的公房,按公私产比例从租金收入中列支。有关办公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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