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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总公司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4 生效日期: 1993-12-04
发布部门: 中国石化总公司
发布文号: 中石化(93)厅字146号
 
 
 
(中石化(93)厅字146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精神,我们对近一年来总公司系统出国(境)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各项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摘编)的通知》[厅字(1993)24号]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总公司领导多次强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出国(境)活动的管理。特别是企业的主要领导同志的出国(境)活动,要从严把关。各企业党政一把手出国(境)必须经总公司外事局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各直属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出国(境),要报总公司外事局审批,如遇个别急需从地方派出的,也应按程序征得总公司外事局同意后,方能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执行《通知》中规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中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单位,可以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行文的公司和团体(按:含我总公司),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的团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和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今后,除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委托有关协会组织的出国团组,指令我们必须参加外,其他以“协会”、“学会”等组织或单位的名义,直接要求我们参加团组活动的,均不得参加。 
  三、要严格各项审批制度。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出国手续。不得绕开总公司或总公司外事局,委托其他部门和系统申报出国事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凡因公出国,坚决禁止通过各种旅行社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各企业在向总公司呈送的立项报告书中,一定要阐明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对于没有实际内容的各类“研修”、“培训”和重复性的考察坚决不派。报告中要写明并落实经费(包括外汇、人民币)来源和数额情况,凡用汇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不得批准。 
  严禁总公司机关和各直属专业公司的干部索要、挤占企业的名额搭车出国(境);因引进技术、设备等项目确需随企业团组出国(境)的,要严格审核并由所在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开支出国(境)费用。 
  四、加强出国(境)团组的人员的管理。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行前要制订出访工作计划,不经总公司或外事局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包括抵离境当天在内);出国前要选择并经出国管理部门确认最合理最经济的旅行路线,不准自行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改变行程;更不允许用公费绕道观光参加游览。 
  五、加强外事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在总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外事局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企业外事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针对总公司系统内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各直属企业要健全和加强外事管理,确定企业外事工作负责人和落实职能部门,克服和纠正目前在外事管理上比较混乱的局面。总公司拟对目前在这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个别单位和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解剖和帮助,总结经验教训。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违犯国家和总公司外事规定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者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六、各直属企业要对1992年7月1日以来公费出国(境)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作出处理。凡属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以《通知》发布的时间为界,在《通知》以前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理,但要把已由单位支付的制装费、伙食费和零用钱,改由个人自理。在《通知》以后的,要从严处理,所有出国(境)旅游费用要全部自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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