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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7 生效日期: 2000-05-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0]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等部门拟订的《陕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就业准入控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5月17日

  陕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目的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进入就业岗位前的城乡新生劳动力组织起来,实行追加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为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做好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力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压力。

  第二条 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
  (二)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或进城分工的人员;
  (三)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未参加过职业培训的人员;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培训对象扩大到农村的新生劳动力。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规划和综合管理。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并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协助定点培训单位发布招生广告和接收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登记报名,同时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指导定点培训单位开设相关专业,指导和帮助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实现就业。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每年中学生毕业前夕,组织进行一次普遍的劳动预备制度教育,使学生了解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义和办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进展、招生动态、培训信息、就业需求及典型经验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 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职业中学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经过规定的认定批准程序都可作为定点培训单位,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活动。定点培训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对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的认定工作,中央、省属单位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厅负责认定,地市属单位的培训机构由地市劳动部门负责认定。经过认定的定点培训单位要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结合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积极进行技工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技工学校除利用原有渠道组织招生外,要进一步面向社会招生,逐步推行免试入学。生源充分的重点技工学校可自行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第七条 劳动预备制的培训期限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确定。城镇初中毕业生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为2至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1年左右;城镇高中毕业生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中级技能培训的为1年,高级技能培训或进入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的为2年;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岗位新生劳动力的培训期限可适当缩短,但不能少于半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免试入学。
  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参加远程培训等形式。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均可报考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定点培训单位,也可以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多渠道、多层次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八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内容要依据《劳动预备制培训基本要求(试行)》(劳培司字[1997]35号)设置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由省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部颁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大纲。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培训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培训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分别报经省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社会招生;每届招录新生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经同级劳动部门验印后有效;参加技术工种培训的,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并加盖劳动保障部统一标识。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均为就业准入凭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动就业证卡。

  第十条 农村新生劳动力一般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已流动就业的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限为1年,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可从实际出发,灵活安排;从事非农产业工作的,培训期限依照对城镇新生劳动力的培训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定点培训单位对学员收取培训费,按照当地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行政事业开支的技工学校应根据招生人数,按当地平均经费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技工学校经费科目);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应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拨给培训机构;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定点培训单位应积极组织学员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办好实习厂点和基地,开展各种创收活动,以补充培训经费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培训期满后,凭取得的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失业证》,在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建档,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各职业介绍机构应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系列服务。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对劳动保障部颁布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66个技术工种,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得介绍就业,对其它工种,凡未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得介绍就业。

  第十四条 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各类企业在职职工中,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未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应督促企业加强培训工作并限期完成培训任务;对未持有相应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临时聘用人员要予以清退或培训。对本办法实施后的职业介绍机构、用工单位介绍和聘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求职者的行为,按违反劳动预备制度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就业准入控制规定
  为了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提高我省初高中毕业生及新生劳动力的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初高中毕业生及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必须接受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
  二、国家规定的66个技术工种必须同时具备培训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才能就业。
  三、国家规定的66个技术工种以外的技术工种要逐步实行同时具备培训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才能就业。
  四、普通工种(非技术工种)必须具备培训合格证才能就业。
  五、职业介绍机构、合同鉴证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用人单位都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有关规定。
  六、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监察力度,定期组织力量进行以实施劳动预备制为中心的用工检查、职业介绍检查、合同鉴证检查,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有关规定者,除对务工人员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课外,还要依法对用人单位和有关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七、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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