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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建筑工程委托给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8 生效日期: 1996-04-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杨浦、虹口、闸北、黄浦、南市、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区规划土地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政策意见的通知》中“部分十八层以上建筑的设计方案等委托所在区规划部门依法审批”的指示,为加快本市城市旧区改造和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具体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外环线以内的地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十八层(含十八层)以上的住宅(不包括办公楼、宾馆、商办综合楼和商业面积的百分比超过15%的商住综合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市级商业街零星建设工程,委托所在区规划土地局审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2、区规划土地局应严格按照地区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要求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委托期为一年(1996年4月15日至1997年4月15日)。委托期满,如无异议,继续延长。
  我局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通过现场办公等形式与区规划管理 部门一起解决审批中的具体困难,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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