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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28 生效日期: 1993-08-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1993]14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型企业:
  最近,一些部门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以行业、系统层层设置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并擅自审批资产评估资格,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省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一些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不经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我省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资产评估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负责管理本级资产评估工作。

  二、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统一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三、从事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地产和其它专业性、行为性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的机构,必须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 ,方可开展专业性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四、凡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一律不予确认。

  五、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据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处理的一律无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是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清算等经济行为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均必须由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结果。该经济行为的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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