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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阳城县润城镇后沟煤矿李街坑口“9·9”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 1993-06-1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3]74号

阳城县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县润城镇后沟煤矿李街坑口“9·9”瓦斯爆炸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1、采工组长曹小苟违章操作,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2、矿长王金聚,对这次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3、副矿长许江照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4、驻矿安监员杨圪堆,对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给予撤销驻矿安监员职务之处分,并罚款1000元。

  5、安监科长张德佑,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给予撤销安监科长职务之处分,并罚款500元。

附:阳城县润城镇后沟煤矿李街坑口“9·9”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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