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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在“八五”后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2 生效日期: 1996-01-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1996]2号
  我局曾以沪税地[1992]137号文,对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八五”期间,作了仍维持原开征范围或适用税率的处理,现考虑到地方各税将进行全面改革,经研究,对上述地区的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新税制实施前,仍暂按我局沪税地[1992]137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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