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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科花园“12.11”爆炸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0 生效日期: 2000-01-20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0]10号
 1999年12月10日19∶00至22∶30,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化公司一辆挖掘机在西高新高科花园8号楼1-3单元间清理建筑垃圾时,在施工中触挂该楼前地下埋设的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入户管道两处断裂,天然气泄漏,通过断裂处松软沙土渗入8号楼1、2单元地下上下水管沟槽内,泄漏时间长达11个小时左右,气体聚集,最后扩散至该楼1单元101室内,达到燃爆浓度后遇室内电器工作可能产生的火花,于1999年12月11日上午11∶15左右在该室引爆起火,酿成爆炸事故。事故造成8人受伤,其中5人住院治疗(两人Ⅱ度烧伤);8号楼楼体受损,1单元101室、102室破坏严重,101室过火面积25平方米;1、2单元1-7楼所有玻璃门窗因受冲击波而遭破坏,2、3层较为严重;8号楼房1、2单元28户居民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计算约64万元。
  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挖掘机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裂泄气;泄漏的天然气渗入室内形成燃爆混合气体;正在使用的房间电器设备可能产生的电火花导致燃爆事故的发生。其事故性质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研究认定:'12·11'爆炸为责任事故。陕西华达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化公司在施工中未按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亦未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应承担事故直接责任;西安西城给排水工程公司、西安市天然气公司、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都分别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相关事项,均应对事故负一定责任。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这次爆炸事故进行通报,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严格根据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事故损失的赔偿及医疗费用。
  市人民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从这次天然气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事故责任单位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完善有关规范、标准,提高全体市民、社会各部门、各阶层人士安全用气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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