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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 2002-03-08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2]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我国加入WTO后,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防止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国际争端,全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改,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此,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 
  严格依法执政,既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又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行攻复议、行政诉讼,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监督机制。做好复议、应诉工作对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监督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甚至认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揭行政机关的“短”,不利于维护“政府形象”,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愿受理,对行政诉讼不愿应诉,这是不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严格依法行政,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密切党和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关系是极其重要的。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异议甚至诉至人民法院是正常的,不必大惊小怪。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 自觉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件好事。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站在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国家政权、保障圄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一些行政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减少行政争议,尤其是防止引发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关键在于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因此,严格依法行,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防止和减少行政争议是至关重要的。要做到依法行政,一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管理范围内按照法定职权进行执法活动,保证执法主体适格,执法不能“越位”、“错位”,不能“越权”、“超权”。二是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无误,不能似是而非。三是适用法律依据要正确,坚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能各取所需;做随意性、扩大性的解释和引用。四是要规范执法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既要规范外部程序,又要严格内部程序,不能由于程序违法导致违法执法。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在认真接受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同时,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全市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履行复议职责,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内部监督之中 
  行政复议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措施。认真履行复议职责,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防止违法执法,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具有行政复议权限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尽其应尽的义务,积极、认真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经过审理,该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要维持,该变更或撤销的必须变更或撤销,不能官官相护。要通过行政复议工作,依法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把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尊重服从司法监督,确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手段,接受司法机关监督,宪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诉讼,既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纽织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以,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把行政应诉工作作为法定职责,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做。对于行政诉讼,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应诉。要按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作出答辩,及时提供有效证据,办理出庭应诉人员的合法手续,按时出庭应诉。如有异议事项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审判工作,影响法院公正裁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要依法履行,不得拖延和推诿;要主动与法院建立联系,积极沟通有关情况,争取法院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大对全市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应诉的被诉机关,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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