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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01 生效日期: 1986-07-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规定,特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也不得计算产量、产值。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将不合格品充作合格品出厂,销售部门将处理品、没有合格证、没有厂名厂址的产品以及进口的不合格品充作合格品出售的,没收生产、销售单位的全部非法收入,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或上级批准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处分。
  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使用处理品所产生的质量后果负责。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不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规要求而使用处理品时,应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如实申报,否则同负“弄虚作假”的责任。
  施工单位还应将其差价退还委托单位。
  2.凡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或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计量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出厂,已出厂的要限期追回,由质检部门负责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否则,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外,还将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有使用价值又不属于本条第2款的处理品,由企业质检部门在产品上,若不可能则在包装物上(含大包装物、小包装物)作出处理品的标记,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交销售部门降价出售。如属国家定价的商品,则无论是计划内调拨还是市场调节,其价格一律低于平价的商品并按规定打折扣。以上由企业厂长及会计执行,质检部门监督。如违反,其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并追究厂长、会计、质检人员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4.一切进口商品的商务谈判,必须先由进口商送样品和有关的技术资料,经省、市标准计量局和检验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和质量认可后,方可签订贸易合同。否则标准计量局可根据其造成的降等降级经济损失,对责任单位予以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5.不合格产品不得计算产量、产值。企业产量统计数应与质检部门检验的合格品产量一致。企业厂长与统计部门负责人应对统计表报的真实性负责。上级统计部门应对企业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对把不合格品计入产量产值的企业,产品未出厂时,追究厂长、统计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产品已出厂时,按本条第1款进行处罚。

 

  二、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由企业贯彻执行。质检部门应对检测结果负责,并对生产过程负督查的责任。
  在近二年内,允许对非安全件、非关键件的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经工艺处理或返修加工,在能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法规等要求的前提下,予以回用。但必须由技术部门提出方案,经厂长批准签字。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质管、质检部门反映不合格的原材料、外协外购的零部件情况,抄送生产、供货单位。企业采购人员未经技术部门认可,厂长、经理批准,擅自订购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产品,企业应给予罚款、行政处分。

 

  三、企业所有产品都必须按国家、部、地方的标准和购销合同的规定组织生产,控制生产过程,检验出厂的产品,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或修改标准要求。涉及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的产品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或规定。对于无标准产品,县属(含县属)以上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制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计量局批准后执行。乡镇企业产品,有现行国家、部、地方标准的,必须在三个月内执行现行标准;无现行标准的,除零星低值小产品、传统工艺品及风味食品可按供货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或企业自订的技术条件或自选的配方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外,其它也应在半年内制订产品质量标准,报标准计量局审批后执行。商办、校办、联合体、个体企业的产品,应按上述乡镇企业产品的规定办。
  企业已向标准计量局申报产品标准,在审批过程中,质监部门可暂按申报的标准监督。如违反本条规定,按不合格品论处。

  四、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必须经批检合格后才能出厂。
  不按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执行批检的产品,一律按不合格品论处。
  凡年产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应设置直属厂长领导的质检机构;年产值五十万元以下的企业设质检机构或备专职的质检人员。年销售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商业也要配备专职商品质量验收员;年销售额三十万元以下的企业设兼职商品质量验收员。企业的自有资金应首先用于购置必要的检测手段,特别是工艺过程控制的计量器具;乡镇企业、联合体、个体企业条件不具备时可先行委托具有检测条件的单位负责检验,进而集资筹建检验网点。
  产品型式试验、寿命试验、可靠性试验或例行试验应按标准规定的周期执行检验,可自检,亦可委托检验。

  五、凡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工、商企业,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处以相当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查领导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处分。

  六、弄虚掺假、以次充好(含冒等或过期失效商品)、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的工商企业,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七、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检查督促“五不准”的执行,查出问题就要进行处理。如不主动查处,应负“包庇”之责。凡企业产品质量低劣并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与健康或产品质量大幅度下降或连续两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都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效的应令其停产或转产。整顿期间停发奖金,减发厂级领导直至职工的工资。对那些根本不具备生产技术条件,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企业,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坚决给予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八、上述罚款、没收非法收入的规定,由各级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单作出检验结论,送标准计量局及受检企业,抄报企业主管部门与经委。
  标准计量局据检验报告在十五天内作出罚款(含对责任者)、没收非法收入的决定,通知责任企业与开户的银行,抄送同级经委、企业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单十五天内将款额交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若对处罚不服,应在此期限内向上一级标准计量局或人民法院申诉,到期不申诉的,处罚即发生效力。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提请银行强行划拨。责任企业交付的罚款只能在企业奖励基金项目开支,不准摊入成本或列入营业外支出。
  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收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财政将上缴的罚没款转为质量基金,由同级经委提出用款计划,会同财政下达。

九、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福建省范围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本暂行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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