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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07 生效日期: 1992-10-0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和省政府晋政发(1991)93号文件规定及省政府晋政办发(1992)119号关于印《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今年第四季度要在我市全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为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农村改革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社会保障,它于对解放农民养老之忧,落实计划生育国策,进一步完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行为,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各级领导要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1)93号文件和晋政办发(1992)119号文件精神,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做好各有关部门的协商工作。过去,其它部门已在农村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可维持现状,今后保证不再扩大范围。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组织投保(包括村办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处出人员等)。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交纳社会养老金的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一般为二十周岁至六十周岁,领取养老保险的年龄一般为六十周岁以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交纳,坚持以个为主集体为辅,国家给予少量补助指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税前列支,同一投保单位原则上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具体办法由乡(镇)、村企业自定。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交费标准实行多档次,由投保人选择。

  四、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办费用,可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拨给一定的开办费。今后可按规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并分级使用。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
  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营运。实地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的管理,按人立户、记帐、建档。乡(镇)企业应建立明细帐,收缴的保险基金由县(区)养老保险承办机构通过购买国家财政债券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五、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新工作,既要积极探索,又要扎实稳妥。为此,市里要成立由分管市长组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领导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乡镇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另再聘用1-2名代办员,成立养老保险事务管理站;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企事业单位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由所在村和单位的会计或出纳兼任,负责本村或单位养老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协助乡(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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