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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我行决定,从1995年11月6日起,在本市实行开户申报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户申报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存款人)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开户申报制度。
(二)银行存款帐户的开立、分类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人民银行总行银传[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帐户管理的通知》以及银发[1995]2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办理。
(三)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除临时存款帐户的应解汇款或汇票解入的款项以外),必须经我行批准许可。
(四)我行委托各银行核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的开户许可证。
(五)受托发证的是经我行批准可以办理活期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
(六)(内容省略)
(七)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必须对其所开立的所有帐户负责,承担同一法人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申报和撤销
(一)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从11月6日起,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一式四联《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私人章(附属单位还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连同单位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3.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上加盖公章,编制银行帐号(原帐号可继续使用),两联留存,两联交存款人。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申报
1.开户银行应在存款人开立帐户之日起2日内,将一联《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送交或邮寄我行(会计处)。并向我行领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智能型帐户管理卡》(以下简称帐户管理卡)。
2.存款人应在开立帐户之日起2日内,将一联《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送交或邮寄我行(会计处)。
3.(内容省略)
(三)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
1.存款人申报变更帐户名称或撤销帐户,应填制一式四联《撤销银行帐户申报表》,连同《帐户管理卡》、开户许可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二联留存,二联交存款人。用帐户管理卡开启专用电脑,撤销其帐户。
2.开户银行应在存款人撤销帐户之日起2日内,将一联《撤销银行帐户申报表》连同《帐户管理卡》(右上角切角后)一并送我行(会计处)。
3.存款人在销户之日起2日内,应将一联《撤销银行帐户申报表》送交或邮寄我行(会计处)。
4.存款人违反规定被开户银行或其他管理部门撤户的,申报、撤销帐户的手续同上。
三、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的开立、申报和撤销
(一)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后,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可选择本市其他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凭借款合同或有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以及《帐户管理卡》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一式三联《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私章(附属单位还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连同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三)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上加盖公章,编列银行帐号(原帐号可以继续使用),一联留存,二联交存款人,同时向存款人核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一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四)存款人在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后2日内,应将一联《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送交或邮寄我行(会计处)。
(五)一般存款帐户的撤销,除只需填一式三联《撤销银行帐户申报表》外,其他手续与基本存款帐户相同。
(六)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申报、撤销手续与一般存款帐户相同。
(七)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必须凭临时企业代码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其帐户的开立、申报、撤销手续与基本存款帐户相同。
四、罚则
对违反帐户管理的行为,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