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54号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建设银行晋城市支行《关于集资建房存、贷款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晋城市支行关于集资建房存、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配合市委、市政府颁布的“晋城市集资建房暂行规定”的实行,推动我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集资建房,推动住宅商品化的进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晋城市集资建房暂行规定”在本市范围内集资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执行抵押或担保。
第四条:集资建房专项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集资建房存、贷款业务由建行各级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二章 集资建房专项存款
第六条:各级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提高服务质量,积极组织和办理集资建房专项资金的存款业务。
第七条:集资建房单位,对集资建房的各项资金,应及时交存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由信贷部负责出具存款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存款利率。凡交存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集资建方各项资金,活期存款利率执行月息1.5%;定期存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同年限贷款利率。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九条:贷款条件,在本市范围内集资建房,申请建房专业项贷款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集资建房存款专户。
(二)集资建房的单位、职工,已交足所建房屋总造价二分之一的存款。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间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等。
(四)贷款用途正当,确有财产物资保证,信誉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正式在编的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具备上述二、三、四项条件、经有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支付能力的经济实体担保,也可申请贷款。
第十条:集资建房专项贷款分为:单位集资建房贷款和单位代职工集资建房贷款。
(一)单位集资建房贷款:指单位由于集资建房资金不足,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单位集资建心的专项代款。
(二)单位供职工集资建房贷款:指本单位职工,由于集资建房,而集资关额部分,可由单位代职工俱申请集资建房专项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集资建房专项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
第十二条:集资建房专项贷款利率为:
贷款期 月息‰ 年息% 贷款期 月息‰ 年息%
一年 3.6 4.32 五年 6.0 7.20
二年 4.2 5.04 六年 6.6 7.92
三年 4.8 5.76 七年 7.2 8.64
四年 5.4 6.48 八年 7.8 9.36
第十三条:贷款按季结息,及时清算,欠息计算复利。
(一)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即不再执行原优惠利率,改按国家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同期(按该 项贷款实际期限)计利率计息,并按20%加收罚息。
(二)挪用贷款,从贷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国家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同期利率计息,并按50%加收罚息。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第十四条:单位申请集资建房专项贷款,需填写《集资建房贷款申请书》(单位代职工贷款,还需附职工个个贷款明细表)。
第十五条:集资建房贷款申请书、合同等,必须填写完整、清楚、签章齐全,经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贷款。
第十六条:集资建房专项贷款实行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担保。
抵押贷款经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查同意后,应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抵押物必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单交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保存。抵押物的保险、公证、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借款单位负担。如抵押物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遭受损失,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有权从保险赔偿费用中收回贷款本息。
实行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的单位,或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住房基金专户的单位,或者有足够贷偿还借款财产的单位。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方负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改进无效时,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可以不予贷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挪用贷款资金;
(二)购储非本专项需用的物资:
(三)盲目储备,造成积压;
(四)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
(五)不按规定向贷款方提供有关计划、报表和资料。
以上一、二、三项占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做好按期回收贷款的准备工作,贷款到期前三十天,通知借款单位,并深入借款单位检查还款资金落实情况,严格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贷款单位对到期应归还的借款本息,经催收仍不偿还的,房地产信贷部可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存款户中扣收。实行抵押贷款的,房地产信贷部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可直接从担保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房地产信贷部的权益。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加强集资建房专项贷款的管理。要严格按程序审批贷款,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回收贷款工作。必须建立各级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房地产信贷部要定期了解、检查、监督借款单位资金使用,库存物资,管理等情况,有权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报表及查核物资库存,工程进展等情况。检查时,借款单位要给予工作便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如国家规定调整存、贷款利率,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试行办法,由晋城市建设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