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9-09 生效日期: 1985-10-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85]综424号

    第一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特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立经营企业、内联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

第三条  特区企业需用土地,应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拨,经核准后,由房管局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就是地租,使用特区土地的企业为土地使用费的交费义务人。土地使用费不含土地综合开发费(即征用土地的农作物赔偿费、劳力安置费、地上物拆迁赔偿费、场地平整费和施工用水用电及道路工程费)。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征收,并于第二年的二月底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金额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年每平方米为:  一类区:鼓浪屿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八元至二十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六元至十八元
  商品住宅用地  七元至八元
  二类区:含鹭江道、中山路、思明南北路(浮屿至镇海路口)、思
  明东西路、大同路西段、升平路、大中路: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四元至十六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一元至十四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五元至六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一元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外的旧市区,东至文灶、北至湖滨南路、
  南至湖里山炮台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一元至一元五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二元至十四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元至十二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四元至七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五角至一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九角
  四类区:╳■新区和东区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八角至一元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元至十三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八元至十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三元至五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三角至一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八角
  种植、养殖业用地  二角
  五类区:湖里、曾厝╳和岛内其他地区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六角至八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七元至十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六元至十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二元至三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二角至五角
  多层停车楼用地  六角

第七条  特区企业需用专用海岸线,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收费标准,向房管局缴纳专用岸线使用费。
  一类区海岸线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年·米;
  二类区海岸线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年·米;
  三类区海岸线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年·米;
  四类区海岸线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年·米;
  五类区海岸线五十元至一百元/年·米。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缴纳,一次缴纳三年以上的,给予九折优待。

第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也应缴纳临时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第十条  利用独立的地下空间兴办企事业,按本规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二十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在第一、第二类区中的工业、交通企业和在岛外的特区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的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同一用地内有不同行业或不同用途的,可按不同行业或不同用途标准缴交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费以人民币计价,有创汇能力的企业,按企业外汇收入比例,用外汇缴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起执行。在本规定颁发前,已按原协议、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仍按原协议,合同的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