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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兴办老年经济实体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09 生效日期: 1992-05-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国省营企业:
  兴办老年经济实体,符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指导方针,是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解决老龄问题的一项有效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老龄委、工商局、税务局共同拟定的《关于兴办老年经济实体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老龄委、晋城市工商管理局、晋城市税务局、关于兴办老年经济实体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


  兴办老年经济实体是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和缓解老龄问题的一项有效的积极对策,符合当前国家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大政方针。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这项工作,调动和发挥老年人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创造“老有所为”的外部环境,使之达到为发展老年公益事业积累资金的目的,特对兴办老年经济实体做出如下规定:
  一、兴办老年经济实体必须以老年人为主体,立足发挥本地资源和老龄人才优势,本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生产服务,为老年人服务的宗旨,做到老年事业为老年,实现积累老年公益事业资金的目的。老年经济实体性质均为集体所有制。

  二、老年经济实体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型、科技开发型、劳动服务型、技术培训、咨询型、养殖种植型以及商品经营型(不得单纯从事商业批发和经营国家限定的重要生产资料)等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老年经济实体的创办资金,可采取集资、入股、贷款、借款等方式解决,对暂达不到法定注册资金数额的,其不足部分可由其它企业法人实行担保予以解决。

  四、全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和驻市省营企事业单位均可兴办老年经济实体,其审批程序是:由主办单位写出兴办老年经济实体申请报告,送当地老龄委审核、登记、批准(市属单位及省属单位由市老龄委审批,各县区及乡镇所属单位由县区老龄委审批),凡申请开办公司以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还需由各级计委审批后,方可到各级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凡涉及收费的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山西省收费许可证》后,才可营业。

  五、凡经市、县(区)老龄委审批、登记的老年经济实体,可依照山西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2)9号”文件规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享受税收上的减免优惠政策。对于减免的税收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老年福利事业。

  六、各种类型的老年经济实体应定期向主管审批的老龄委缴纳服务管理费,其标准是:工业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商业为营业额的0.5%;饮食服务业为营业额的1.5%;其它为工作量或营业额的1%。

  七、老年经济实体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是:20%用于举办单位老龄委的老年事业发展基金;40%用于本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其余部分由企业自主决定。

  八、老年经济实体除聘用有一技之长的老同志外,可适量招聘录用城镇待业人员。凡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必须离退两年以上,才能吸收到老年经济实体,且不得从事其在职时分管行业的经营业务。对于聘用的离退休职工,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给予适当报酬;对聘用的其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各老年经济实体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有效的生产、经营、财务、安全、劳资、人事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各级老龄、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指导、扶持老年经济实体从事有计划的经营活动,尽可能地协调社会各方为老年经济实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也要在资金、场地、设备、原材料、供水供电等方面为兴办发展老年经济实体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服务环境,支持、促进老年经济实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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