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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宅基地清理发证及有偿使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04 生效日期: 1992-04-0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晋政发(1991)92号《关于在全省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通知》精神,依法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宅基地管理,强化土地公有制观念,正确引导城乡居民依法、节约、合理占用土地,有效地制止和纠正当前城乡居民宅基地使用不合理、土地浪费严重的现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宅基地清理发证及有偿使用工作。现将《晋城市城乡居民宅基地清理发证及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乡居民宅基地清理发证及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宅基地管理,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1)92号及省土地管理局晋土管(199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范围及时间要求
  城乡居民宅基地清理发证及有偿使用工作,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要在我市全面展开。清理发证面要达到行政村、居委会的100%;有偿使用面:城区、郊区、阳城县、高平县要达到行政村、居委会的90%,沁水县、陵川县达到60%。
  开展城乡居民宅基地清理发证及有偿使用工作的时间要求是:今年四月十五日前从县(区)到乡(镇)、村(居委会)要层层建立机构,培训队伍,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四月十五日至四月底各县(区)要全面铺开,五月份初见成效。十月份全市抽查验收,今年年底完成任务。

  二、方法步骤
  1、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宅基地清理发证及有偿使用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县(区)、乡(镇)、办事处要层层成立领导组,由一名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吸收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领导组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
  2、宣传发动。各县(区)要结合国情、市情、县情,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宅基地清理发证及有偿使用的目的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依法用地的观念,土地公有和有偿使用的观念。懂得城乡居民宅基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少占少收费,多占多收费,违法要处罚。明白有偿使用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户,用之于村,打消群众的思想顾虑,以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3、摸清底子,制定方案。各县(区)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细致地摸清城乡宅基地使用状况、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干部群众反映等情况,制定本县(区)的实施细则,将收费及处罚标准落实到村。
  4、培训队伍。各县(区)土地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指导组,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完善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层层培训,使每一个参训人员都能熟练地掌握清理发证及有偿使用的有关政策及技术规则。
  5、全面清理。首先由户主填写《城乡居民建房占地登记表》,然后组织专门力量审查权属证件,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属于违法占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要根据调查事实和违法性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6、登记发证。清理后,凡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邻确认、面积准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7、张榜公布。依村张榜公布的内容有:各用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超占面积、违法面积及处理意见、收费标准、应缴纳的宅基地使用费、优惠对象等等。
  8、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者逐年按规定向国家或集体缴纳使用费。

  三、违法占地的处理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违法占地未处理的,按国务院发(1982)29号、省政府晋政发(1984)71号、晋政办发(1986)118号文件规定处理;对已作出处理尚未兑现的,限期兑现。对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来违法占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骗取批准占地建房的,未动工的要责令退还土地。已动工建房的,妨碍村镇规划、影响公益事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限期拆除;对虽不存在上述问题,但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现在仍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没收;符合建房条件,占地在省规定用地标准内的,除依法补足税费外,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的优劣,按每平方米5至35元给予一次性罚款,罚款后可补办地手续。
  2、超过批准面积用地的,超过部分在省规定用地标准一倍或一倍以上的,要限期拆除或没收超占部分的地面建筑物,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另行安排使用;超过部分不足省规定标准一倍,退出后不便利用的,按前款标准罚款后,超过部分补办临时占地手续,并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在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时,无偿无条件退出。
  3、批非耕地占耕地,批甲地占乙地的,按第一款规定处理,私自互换宅基地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其情节每平方米处以罚款1至10元的,办理办更手续。
  4、借买卖房屋私自转让宅基地的,买卖契约无效,如买方符合建房条件,卖方的土地使用权是正当的,买卖双方按每平方米各处5至15元罚款后,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如买方不符合建房条件,则没收房屋和非法所得。对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私自买卖或转让的,未建成房屋的收回宅基地;已建成房屋的,如买方符合建房条件,对买地一方按第一款规定罚款后补办变更手续;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予以没收,另行安排使用。对卖地一方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5、非法批地或越权批地的,批准手续无效,所占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对非法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主管人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6、在清理中发现是党政干部职工违法占地建房漏处理的,按省政府晋政发(1990)31号文件规定处理。

  四、收费标准:
  宅基地收费按“少占少收,多占多收,超占处理”的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五日《山西省贯彻执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以前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0.05至0.2元收费。对超过当地现行规定标准一倍以上的,原则劝其退出;如不愿退出或不便规划使用的,不再批给新宅基地。对超占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0.06至0.25元收费。
  2、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五日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一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占地建房的为旧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建房时省政府规定面积的,每年每平方米按0.05至0.2元收费;其超占部分不便退出的每年每平方米按0.1至1元收费。超过一倍以上的,令其退出,不退的加倍收费。
  3、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一日以后占地建房的为新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法定标准的,每年每平方米按0.05至0.2元收费;对批少占多的,令其退出;不便退出的,其超占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按0.3至2元收费。
  4、开发荒山、荒坡按规定标准占地建房的,五年内免缴宅基地使用费;五年后每年每平方米按0.05至0.2元收费。
  5、城市郊区、集镇、工矿区将宅基地改作经营场所的,其收费标准可高于每年每平方米0.05至0.2元的基本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确定。
  6、使用宅基地以外的闲散土地,按临时用地收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确定。

  五、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贯彻“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
  1、收取方法:宅基地使用费由各村委会向用户直接收取现金。收费时间为每年一月份,凡逾期不交者,按月累计加收3%一5%滞纳金。
  2、费用管理: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收村有、乡管县批的原则。村委会对各项开支在年初应作出用款计划,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向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用途使用。村委会要建立完善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款项收支情况要建立报表和审计制度,每年向村民张榜公布。县、乡两级土地管理部门,可分别提取宅基地使用费的2%和8%,作为宅基地有偿使用服务费用开支。
  3、使用范围:宅基地使用费,用于农村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建设和开发复垦土地开支,不准挪作它用。
   (二)城镇非农户居民建房占地,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宅基地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费减免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村委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可减免宅基地使用费。减免的范围有:烈属、残废军人、在乡退伍老红军、在乡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现役军人的家属、五保户、特殊困难户、残疾人、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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