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4 生效日期: 1995-08-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你公司《关于对非经营性资产计提折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意见答复如下:   一、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其非经营性资产部门原则上应成建制分立,独立核算,视其性质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二、不能成建制分立独立核算的非经营性资产,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不折价入股的,应作为企业的代保管资产处理,并专门设置备查簿予以登记,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核算。
  三、由于代管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和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亦不应转移,因此代管资产的折旧和其他费用均不能由股份制试点企业承担,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一切股份制试点企业。凡做法和本函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函规定予以纠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