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4-15 生效日期: 1984-04-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省农村政社分设工作即将全面展开,随着乡(镇)政府的建立,必须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
  为此,特制定《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下达各地试行,待逐步完善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正式颁布执行。
  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是完善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抓紧做好准备,按照《暂行规定》选配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条件成熟一批建立一批,不要一哄而上。当前主要抓好农业税、特产税的征收工作,管好支农资金和各项乡有资金,明年初正式成立一级财政预算并进行财务清理整顿工作。
  本《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规定。
  随着农村政社合一体制的改变,在设立乡(镇)政府的同时,必须相应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以便筹集、分配、管理本级各项财政收支,加强基层政权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如下:
  一、乡(镇)财政由两部分资金组成,即: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管理国家财政的收入与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按照“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筹集、分配、管理乡(镇)自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二、乡(镇)财政工作的任务。
  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积极开辟财源,支持乡(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负责征收农业税、特产税,协助或接受上级政府税务机关、财政机关的委托,组织农村的工商税或其它财政收入,管好用好列入乡(镇)财政管理的国家财政支出。
  ⒊筹集、分配、管理乡(镇)自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⒋推销国库券及做好有关财政管理与监督工作。
  ⒌做好乡(镇)企业、事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
  ⒈财政预算内收支范围。
  收入:农业税、特产税、农村集市贸易税、个体工商税收、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以及本乡(镇)范围的规费收入、罚没收入、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款收入等其它收入。
  支出:乡(镇)本级的行政管理费,农林水部门事业机构经费或补助费,支援农村生产资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中的文化站、广播站、农村卫生院和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村小学经费和民办教师补助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费、计划生育经费等项,其它部门事业费中的统计事业费、财政事业费、农业税征收费、村镇规划建设事业费等项。
  上述收支范围的划分,各县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由县市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些事业经费,如专项支农资金,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经费等,原则上应采取专项拨款形式,通过乡(镇)财政监督使用。
  ⒉财政预算外收支范围。
  收入:农业税附加,公房产租金(县市财政机关下划部分)和其它收入。
  支出:乡村道路桥梁补助费,小学修缮补助费,农村广播网补助费,公房维修费和其它支出。
  ⒊乡(镇)自有资金收支范围。
  收入:乡(镇)企业利润,乡(镇)事业收入,乡(镇)企业上交折旧收入,乡有山林收入,公房产租金,民办公助事业统筹资金和其它收入。
  支出:支援农业经费,乡(镇)企事业投资,交通道路投资,文教科学卫生经费,社会福利和救济经费,行政经费,统筹的民办公助事业支出和其它支出。

  四、乡(镇)财政预算的管理体制。
  ⒈财政预算内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收支范围的划分,一般采取“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
  乡(镇)财政不设立金库,预算收入直接解交县市金库,预算支出由县、市财政部门拨款,年终按体制规定结算。
  ⒉预算外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定收定支,包干使用”的体制,即确定具体提留项目和定额(率),按规定范围开支,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⒊乡(镇)自有资金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收支范围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执行,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乡(镇)财政的三种资金应分别管理,分别设账核算,定期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六、乡(镇)财政应建立预决算制度,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有资金收支预算的成立与执行,都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和乡(镇)政府确定的计划办事。国家财政资金的收支预算,由乡(镇)政府根据收支范围的划分和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建议指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乡(镇)自有资金的收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执行,努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严禁乱摊乱派。年度终了应按收支实际执行情况分别编造决算,财政资金的收支决算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核定;乡(镇)资金收支决算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报送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七、乡(镇)政府必须设置财政所。财政所是国家财政的基层单位,又是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受县、市财政机关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乡(镇)财政所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规模大小和经济条件,一般设四至六名编制,少数较大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超过六名。工作人员来源,除原公社财政组的事业编制和乡(镇)行政编制的财贸助理员之外,不足的编制由县、市确定从乡(镇)大集体人员中选配,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经费由乡(镇)资金开支。

  八、乡(镇)政府要把财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并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市财政局要加强业务领导,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培训乡(镇)财政人员。乡(镇)财政工作必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至于个别地方按原有公社规模设区,可在区设立一级财政,亦按本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