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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家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专业经济管理局转制为企业后的工资、保险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 1995-08-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发布文号: 沪劳综发[1995]63号

  为适应本市机构改革的需要,经研究,现将部分专业经济管理局转制为企业后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机构改革,由专业经济管理局转制为国资授权的投资控股性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其工资、保险、福利等问题,按企业制度执行,纳入企业工资管理渠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采取逐步过渡。

  二、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转制前一年职工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由公司按附表(略)填列后报市劳动局会市财政局、有关委办审批。

  三、转制后的公司,当年暂不实行“两不超”等办法,其工资增长办法按计划进行控制,即按不超过年初安排的全市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进行安排。转制为企业(集团)公司并实行一头结算的,其公司本部也按此执行,暂不列入企业集团。

  四、公司的工资总额(包括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和增长部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

  五、在计划控制的人均工资总额范围内,公司应按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并按规定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实施。其第一年的内部分配方案须报市劳动局会主管委办审批后实施。

  六、公司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按沪劳综发[95]44号文的规定执行。转制后的三年内,由主管委办会市国资办对公司经营者制订考核办法并实施考核,按考核结果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报市劳动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市委管理的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七、凡年内批准机构改革的各局机关职工,今明两年内到退休年龄的,如果要求按机关性质退休,经本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社保局批准后,可享受机关待遇,转制当年不提出申请的,按所在单位性质待遇退休。

  八、区、县属行政机关体制改革后的工资、保险福利问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上述政策原则范围内,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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