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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修订《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08 生效日期: 1999-10-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1999年10月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财政部1998年11月20日颁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修订为:
  (一)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每生产销售1吨袋装水泥,以及建设单位或其它用户每购买1吨袋装水泥,应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5元。
  (二)水泥经销商或用户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按每吨5元标准征收。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本规定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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