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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披露欠薪企业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0 生效日期: 2007-11-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精神,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省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经研究,决定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披露欠薪企业信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披露内容
  (一)存在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企业信息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2007年底前全省各地要基本完成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工作目标。对未按要求完成清欠工作的企业,各地应于2008年1月底前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经汇总认定后,提供给同级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进行披露。
  (二)恶意欠薪企业信息
  从2008年开始,对于出现欠薪逃匿、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拖欠总额超过50万元的恶意欠薪企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季末及时上报,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和审核后,移送同级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予以披露。
  二、信息数据的报送与管理
  (一)数据报送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填报《欠薪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建议书》,提出信息披露意见,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各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统一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欠薪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建议书》一式4份,案卷留档1份,告知欠薪企业1份,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1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建档1份。
  (二)数据管理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移送的欠薪企业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进行记载并公布。欠薪企业信息披露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撤销该欠薪行为信息的披露。
  三、异议处理
  企业对披露的欠薪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银行提出,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复核和处理。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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