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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第七部门《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30 生效日期: 1991-12-3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体改委等七部门联合拟定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体改委、晋城市经委、晋城市轻纺局、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税务局、晋城市工商局、晋城市劳动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我市现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107家,从业人员24000余人,年完成工业总产值28000万元,上缴利税2300万元。长期以来,由于参照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集体企业,抑制了企业应有的活力,致使集体企业出现“三老一低”,即人员老化、设备老化、产品老化、经济效益低下。小型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总数的72.8%。这种状况不仅遏制了城镇集体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对全市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尽快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25条”规定,推动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在“八五”期间有一个较快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彻底改变轻视城镇集体企业的错误思想。对集体企业要与全民企业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竞争,政策上积极扶持。各行各业要以实际行动大力支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规划,把扶持城镇集体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市里拟定的关于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大、中、小型地方标准,对城镇集体企业同样适用。企业达到哪级规格,经营者享受哪级待遇;企业规格下浮,经营者待遇下浮。具体审定事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强化企业激励机制,继续完善和深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经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为“确定基数,照章纳税,超收返还,欠收自补”。具体办法由各级企业承包领导组确定。

  四、根据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积极组建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1992年先组建成以陵川玛钢厂为龙头的晋城市玛钢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组建后,可依据实际条件享受省政府晋政发(1991)5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五、进一步完善集体企业的领导体制。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实行厂长(经理),书记一人兼。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考察,征求当地组织部门或企业工委意见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厂长(经理)聘任。职工代表大会是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按民主程序罢免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企业的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城镇集体企业要破除“二国营”模式,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形成条件公开、择优聘用、薪随职移、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推行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凡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不增加,实现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增长幅度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允许职工工资按实列支,计入生产成本。有条件的企业还应积极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在保证完成国家税收任务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职工的收入。

  七、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凡年利润在2.5万元以下的陵川、沁水两县所属微利企业,一律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其它县区年利润在2.5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可视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权限申报免征所得税照顾。

  八、在治理整顿中,对联合兼并的企业,为不增加兼并企业的负担,对被兼并企业原有的银行贷款,可实行挂帐停息的办法,由兼并企业逐步归还。

  九、城镇集体企业要把立足点放在深入挖掘自身优势潜力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搞活企业的有效途径。当前,一要发挥企业与企业、职工与职工之间互助合作的优势,引导企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二要大胆引进人才、资金和技术,抓紧进行设备、产品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三要充分利用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史上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治厂,促进企业上等升级和产品创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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