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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2 生效日期: 2002-01-12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建设“服务型工商”,改进招商环境,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充分给予投资者自由进出的空间 
  1、规范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现有的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改为“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生产型企业,可先发放时限为半年或一年的营业执照(注明筹建期),在此期限内由企业凭营业执照申办许可证。 
  2、实行企业、市场预备期制度。对基本符合设立条件,但还没有完全达到企业、市场经营条件的经营组织,可实行预备期制度,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或市场登记证。 
  3、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资本金可分期到位,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需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可在3年内到位。 
  二、最大限度放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限制,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 
  4、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双方确认,高新技术成果可免予评估。 
  5、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资本缴付方面的门槛。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由人民币10万元降为人民币3万元,在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化工开发区内,专门从事生物工程、电子信息和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先办注册登记,1年以后补交验资报告。 
  6、不再核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经营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外,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中注明“一切合法的经营行为”,企业可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7、突破高新技术企业在股东条件方面的限制。自然人可作为发起人申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内资企业以其净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国内社团法人、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出资人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共同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出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8、放宽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场地证明的限制。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也可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9、放宽创业投资公司的登记注册限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可以全部投资。 
  三、积极支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加快国企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10、降低集团公司的注册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可申办企业集团登记,其核心企业名称中可不加行业范围。文化、旅游、会计、评估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降低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1000万元。 
  11、列入国家债转股试点的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发生产权变更时,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变更登记文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划转的,可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放宽改制企业名称使用权,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的,名称中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字样,并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老名称。 
  13、外商投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无须报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可按内资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4、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因股东停业、解散、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处理所持有的股权时,可以由产权单位行使权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和注册登记等文件。 
  15、对债务尚未清偿的关停国有企业,经清算后,产权单位书面承诺承担关停企业债务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关停三年以上国有企业,经清算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在审查该企业其他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关停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注册资本未到位,经清算后无须补缴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确实无力偿还各类拖欠费用款项的关停国有企业,应视情况给予豁免,依照政府税务、规划、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主动对接世贸规划,进一步改革外资企业登记制度 
  16、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投资多个产品项目和跨行业生产,凡具备生产条件,可增加承接国内外的产品加工、装配、发外加工等业务,可以经营与原核准经营范围相关的业务。 
  17、允许投资多家企业的同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组建销售中心,销售各成员企业的产品。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销售部门以经营本企业产品为主,可兼营销售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时,允许注册资本到位率超过70%的外商投资企业,开设分支机构。 
  18、放宽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合营者的要求,允许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鼓励外地企业来宁投资发展,构建招商引资的政策高地 
  19、经市、区、县政府招商引资来宁的外地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实行“先办后补再规范”,只要具备主要材料,即可先核准发照,在三个月内补齐缺件。 
  20、对外地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将公司总部迁来我市的,可按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取消外地自然人投资申办公司制企业必须提交暂住证和职业证明的限制。对来我市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名称中不加行业,经营范围可核准为国内贸易(不包括专营专控商品)。 
  21、外地企业兼并、购买我市企业可按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办理,被兼并、购买的企业的许可证和各类专项审批资格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六、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 
  22、赋予开发区工商分局市局一级的管理职权,凡开发区内的企业,直接由开发区工商分局受理注册登记,做到登记不出开发区。 
  23、积极支持开发区建立“一站式”外商投资审批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和“一审一核制”。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 
  七、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管理服务重心下移 
  24、除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公司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外,将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下放到各分局注册登记,除上述特殊行业企业外,市局也不再办理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迁入登记,2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注册机关。原区属企业及区属控股的有限公司由分局登记注册。将企业名称查询、名称预先核准和名称变更登记,改由分县局直接办理。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由各分县局交各基层工商所办理。 
  25、除少数大型市场外,将原属市局直管的商品交易市场交由所在地分县局管理。将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培训、发证、监管交由各分县局办理。 
  八、改进审批方式,简化登记手续 
  26、推进“并联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的审批流程,逐步建立起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审批项目公示制、服务承诺制、超时默认制。 
  27、取消《企业场地调查表》、投资人“个人职业状况”证明等材料。投资者申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后,取消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的要求。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举办的各类展销会等有关审批事项,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备案制。 
  九、提高服务效能,促进行政效率全面提速 
  28、在文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名称预先核准由法定的10天缩短为2个工作日;各类企业设立登记缩短为7个工作日;一般性变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实行即来即办,当天完成。 
  29、实行登记受理环节与初审环节合并;取消名称变更登记预先核准,实行受理窗口直接办理;将新设立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的核查,合并在名称预先核准环节一次性核查;取消工商所对企业场所的预先调查制度,将外商投资企业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登记改为备案制。 
  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 
  30、坚持科学监管,公正执法,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假护优保名牌。严格控制对各类企业的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违章行为不重复查处,严禁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企业信用制和警示制,对诚信企业原则上实行“不告不查制度”。对被查处企业属于首次违规的,如果法规中有责令改正条款,一般只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凡属首次违规需要处罚的,一般按照法规规定的处罚下限处理,促进企业规范自律。实行大要案件回访制,推行执法责任制,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意见出台后,我局以往制定的规定与本意见中内容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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