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当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12-30 生效日期: 1981-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报告。鉴于今年以来,我省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但也有少数案件因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确有困难。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会议决定: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仍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但对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可以酌情延长办案期限如下:
一、 对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二 条中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延长为三个月。
  本条中关于羁押期限的其他规定,仍依照执行。
二、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七 条中“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的规定,仍依照执行;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一个月。
三、 对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五 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延长为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四、 对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二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延长为在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五、 本决定延长的期限至1983年底以前有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