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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1999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 1999-09-07
发布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9]367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发[1999]12号、国办发[1999]69号及陕政发 [1999]54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今年对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6月30日以前办理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老工人,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其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离休人员按照离休前的职务,相应增加基本养老金。正省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副省级每人每月增加 240元;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 195元;处级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连续工龄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处级以下 (不含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三、办理了离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教授级及相当级别比照副厅级调整养老金;副教授级及相当级别比照处级调整养老金;讲师级及相当级别比照处级以下调整养老金。
  四、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的离休人员,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调整养老金;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处级调整养老金;1945年9月3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比照处级以下调整养老金。
  五、离体后经组织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的(不含享受医疗、用车等单项待遇)人员,要按提高后的职级相应增加养老金。
  六、同时符合第二条至第五条任两条规定条件的离休人员,可执行较高标准。
  七、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作为计发其它生活补贴的基数。
  八、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簿的,从财政补贴和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九、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要尽快发到离休人员手中。
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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