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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居民购买新配公有住房凭《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3 生效日期: 1995-05-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房改办,各区、县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
为配合本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和加强本市的户口管理,现将居民购买新配公有住房(包括套配、增配)办理户口申报迁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经单位配售市区非“控制户口迁入地区”的公有住房,以及郊县城镇具有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经单位配售本县镇非“控制户口迁入地区”的公有住房,其户口申报、迁移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上述居民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新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具《购买公有住房证明》,《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加盖印章后方为有效。?
三、各公安派出所凭《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办理居民户口迁移的手续。?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居民分配公房,仍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居民购买私房的户口迁移,仍应凭《购买私房证明》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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