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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工作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19 生效日期: 1991-07-1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1)38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贺满完成省长与我市签订的“八·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使我市早日进入全省环保达标城市,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政府每年要办1-2件环保实事,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二、各企业凡申请评级、上等的,环保要作为必备条件进行考核。

  三、企事业单位、明星乡镇及其领导凡评比省、市、县级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劳模的,环保工作和环保意识要作为必备条件。

  四、环境保护要列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政府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环境质量,并进行质量分析。环保部门每季要及时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环境质量简况。

  六、政府重申,凡是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特别是乡镇、村办、个体办企业,必须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后,工商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七、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每季要向市长汇报一次环保实事和目标执行进展情况。

  八、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各县(区)、各有关单位执行环境目标责任制情况,并将环境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实绩的依据之一。

  九、政府每年对全市环境保护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并及时向市人大报告环保执法情况。

  十、建立市环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真正发挥环委会的领导、协调、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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