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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4 生效日期: 1999-08-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9]51号

 为了认真做好1999年的烟叶收购工作,正确执行国家烤烟等级标准,切实保护烟农的合法利益,打击非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烤烟、晾晒烟,均由烟草公司及持有省烟草专卖局今年颁发的烟叶收购许可证的收购站、点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

  二、各烟叶收购站点要严格按照“一证一卡、约时定点、干部带队、轮流交售”的办法和与烟农签订的烟叶产购合同开展烟叶收购业务,合同外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烟农要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烟叶,烟农和收购单位都要严格履行合同。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烟叶收购站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烤烟40级标准和收购原则。收购期间,要组织人力,深入烟区村、组,指导烟农按40级标准分类;要求收购站、点公开摆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设置公平秤,严禁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混等混级、短斤少两、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为烟农提供优质服务。要严格执行今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新的补贴、加价或变相加价政策。

  四、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叶收购流通秩序的监督检查,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收购、销售烟叶,破坏烟叶购销秩序的行为,要按《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维护正常的购销秩序。

  五、要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烟叶收购部门维护好收购秩序,严厉打击扰乱收购工作的违法行为。金融系统和烟草收购企业要通力合作,保证合同内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向烟农“打白条”,确保今年收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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