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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0-09-20 生效日期: 1980-09-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1980]86号

今年四月,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以方便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外籍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在国内指定范围使用。执行以来,总的情况还好,但也发现有些销售单位和专柜(或代销点)没有认真按照《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任意违反规定,或不加任何管理,使一些搞投机倒把的人有机可乘,到处套购外汇券,抢购专项供应商品和进口商品,进而倒手买卖,牟取暴利。还有一些机关、企业的干部、职工监守自盗,利用工作方便,将外汇券占为己有,甚至向购货人索取外汇券,用于购买紧销商品。造成外汇券黑市买卖日益扩大蔓延,影响旅游商品的正常供应,损害人民币的威信,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地旅游商品销售单位(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文物商店、进口商品寄售代销点等),应坚决执行有关规定制度,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防止非执券人(特别是搞投机倒把的人)使用不正当手段套取来的外汇券购买供应外宾的紧缺商品。

二、 各供应单位,除向外贸部门进货出口商品和进口商品可用外汇券计价结算外,其他内贸供应的国产商品一律用人民币结算,不能用外汇券向外单位采购商品,凡使用外汇券结算支付的款项,应向银行提供商品清单,由银行转帐结算,不得支用外汇券现金。

三、 其他非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如遇外国人、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持外汇券购买商品时,应认真贯彻“不得强收,也不得拒收”的原则。收入的外汇券应全数向中国银行(未设中国银行的县、市向人民银行)按一比一换回人民币。不得自行动用或保存所收的外汇券,违者按私自买卖外汇论处。
  所有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如要求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券帐户,应申述理由报经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后,由中国银行给予开户。开户存入的外汇券,所有权归存户,外汇使用要按照闽政(1980)52号文规定办理。

四、 工商行政、公安、海关、银行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
  对利用外钞、外汇券和黄金、白银进行逃、套汇、投机倒把者,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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