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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集煤站和专用线代装代发煤炭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20 生效日期: 1991-06-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集煤站、专用线、运销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5月14日召开的全省专员市长煤炭运销会议精神和市政府责成市经委等五个部门发出的4号文件规定以及74号文件通知的要求,圆满地完成国家分配给我市的煤炭外运合同计划,更好地为各委托代发单位服务,加强对集煤站和专用线的管理,市政府决定从文到之日起,各集煤站和专线矿必须千方百计地完成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安排的月度铁路运输计划,未经市煤炭运销公司核准,不准擅自代装代发。为此,现将各集煤站、专用线代装代发煤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委托代装代发煤炭的单位,首先要到市经委办理代装代发煤炭的批准手续。市煤运公司要按照批准数量,签订代装代发协议,办理准发证,在指定站线发运。

  2、委托代装代发煤炭的单位,每月要车计划小票,必须先到市煤运公司签章、后到运销站盖章,才能报送铁路审批。

  3、委托代装代发煤炭的单位,凡在集煤站和专用线发运的地方煤矿的煤炭,均要按照省规定的指导性计划的煤炭收费办法执行。

  4、各运销站、集煤站和专用线单位,如不按规定办理的,一经发现,市政府将责令其主管部门对站长及分管站长给予撤职处分。

  5、凡未经省计委、省经委、省煤炭厅批准的经营煤炭的其它物资专用线和站台,要立即停止发运销炭,按照要求进行整顿,经整顿审检,获准“山西省铁路煤炭运输许可证”者,方可发运;凡未领到许可证的发煤站线,一律不准发运煤炭,违者要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6、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运销站、集煤站、专用线发运煤炭工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程,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要从经委、工商、税务、物价、煤管局、煤运公司、乡镇煤运公司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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