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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08 生效日期: 1995-03-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社保综发[1995]7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核批准,自1995年4月1日起,调整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并相应调整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3%调整为4%。

  二、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纳基数记入个人帐户数额的比例分别调整为: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7%,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9%,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8%。

  三、199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当年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其缴费的基数不变,缴费的比例从4月1日起也调整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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