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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当前销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14 生效日期: 1990-11-1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企业: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财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晋城分行、工商银行晋城支行、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加强当前销售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经济委员会、晋城市财金贸易委员会、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物价局、晋城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晋城支行、晋城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加强当前销售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0年十一月八日


  目前,市场疲软,产品积压,产成品资金占用过大,是影响当前工业生产的核心问题。因此,搞好销售是当前我市经济工作的重点。为了促进销售工作,确保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参照外地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1、建立和健全联销计酬责任制。为了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各企业可以实行不同形式的联销计酬包干办法,把集体和个人所得与销售紧密结合起来。允许企业在农村和外地聘请推销员,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推销服务费。

  2、对由于转产停止生产的库存积压产品,由市经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积压产品品种和额度,签订推销承包合同。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推销奖。

  3、对其它库存积压产品。推销库存产品,可按销售收入的0.5%提取推销奖;推销积压产品,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推销奖。

  4、为调动批发、另售企业推销本市产品的积极性,经市财委和主管部门核定品种和额度,签订推销承包合同,对长期积压、销售不畅的地产品,经市财委和财政局、税务局批准,可按推销产品销售收入的3—5‰提取推销奖。

  5、由市财委、经委组织工商双方签订地产品销售承包合同,确保年内至明年前半年地产品销售平均增长20%。对商业物资部门完成承包指标,按收购地产品实绩的1‰计提奖金。超过承包指标,按超过部分的3‰计提奖金。工商双方要按合同签订的数量、品种、价格、进度交货和收购,工业企业不得抢交,商业企业不得拒收。各主管局和单位要按旬检查交货、收购进度,对拒不执行合同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以上1—5条提取的的推销奖,原则上在企业业务活动费用或自有资金中列支。如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企业管理费用或流通费用中列支。

  6、加强本市重点产品的销售。
   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销售工作摆在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抓紧不放,抓出成效。
   市经委要会同财委、物价局、供销社和各县(区)及各乡镇,突出抓好淡季化肥的销售,作为启动生产、支援农业的一件大事一抓到底。从目前至明年一季度,全市销售化肥10万吨,供销社今冬明春负责为我市化肥厂储存、销售化肥3万吨,其中市供销社化巴化、一化、二化各储存销售0.3万吨;各县供销社负责为各县化肥厂储存、销售。储备资金,各银行在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需要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支持化肥储备。储存所需资金由供销社贷款,利息由各化肥厂支付。除市供销社储存、销售外,市营的巴化、一化、二化三厂生产的化肥,分别由厂和市化肥销售站销售。在抓好今冬明春淡季内销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河南四川安徽、长治、临汾等省市的化肥销售市场。今后无论在产品畅销或积压的情况下,工商双方必须建立固定的产销关系。
   积极抓好人民生活用品的地产品销售工作。丝织品、棉布、食品等产品,市财委、经委要会同各主管单位和企业,在今冬明春,抓住元旦、春节两大节日的有利时机,制定规划,组织几次产品展销、联销洽谈会,商业、物价、税务部门制定措施,使地产品在本市市场范围内占主导地位。
   地产化肥、煤炭、生铁、钢材、棉纱、棉布、丝织品、树脂和水泥等主要产品,市经委要建立健全旬调制度,及时掌握以上产品的产量、销售和库存情况,以抓销售来促进生产发展。以上主要产品销售均可按本意见第3、4条提取推销奖,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7、为落实上述意见,由市经委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综合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检查工作进度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各工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帮助企业做好促销工作。推销奖一定要奖给为销售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得作为一般奖金来源扩大发放范围。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在全市二轻以上工商企业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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