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国省营厂矿:
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89)50号《关于认真安排好市场用煤供应的通知》及晋政发(1989)66号《关于加强省内工业市场用煤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地销煤炭管理情况,市经委拟定了《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和市场用煤炭的管理办法》,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这个办法,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和市场用煤炭的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晋政发(1989)50号《关于认真安排好市场用煤供应的通知》及晋政发(1989)66号《关于加强省内工业和市场用煤管理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营二轻以上工业企业,乡镇重点企业,其它工业企业(包括商业、外贸、粮食、供销、林业、农业等),驻市国省营工业企业,企业职工集体生活用煤,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生活用煤,铁路外运上站的煤炭及省下达的年度省内工业、市场用煤公路运输计划以内的工业企业及市场。
第三条 凡纳入市内工业和市场用煤炭,均由市煤炭运销分公司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计委、市经委下达的全市工业企业用煤、炭和市场用煤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市煤炭运销分公司要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要优先安排二轻以上煤矿的销售。
第五条 市内工业企业需用外地市动力煤、焦,由各级以委核定消耗煤、焦指标,编制季度计划,报市又经委、市煤运公司,统一向供煤、焦地市协调落实供货计划。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根据市经委、煤管局、煤炭运销公司下达的全市工业企业和市场煤炭季度计划,由各县区经委、煤管局、煤炭运销公司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各矿点。
第七条 驻市国省营企业要根据省内下达的计划指标,市营企业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到指定的县(区)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煤炭供货合同。
第八条 各县(区)营、二轻企业,乡镇重点企业用煤炭,要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市下达的计划和县(区)煤炭运销公司签订供货合同。
第九条 其它工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供销、林业、外贸、农业等)用煤炭,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市下达的计划指标统一到指定的县(区)煤炭运销公司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条 市场用煤、市内生活用煤(包括企业职工、机关、学校、城市居民等),按照核定的季度计划由市煤炭运销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下达的年度省内工业、市场用煤公路运输计划指标以内的工业企业及市场用煤炭,由市经委核准,市煤炭运销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凡在晋城市境内联营、联办的煤矿,统一纳入晋城市地销煤炭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地销煤炭管理,各用煤炭单位统一使用市煤炭运销公司负责制的《晋城市地销煤炭统一发票》和“工业”、“民用”、“上站”的三种调拔单。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地销煤炭统一发票、调拔单,统一由煤炭运销公司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地销煤炭统一发票不作为出省票据使用,不得用其它票据代替。
第十六条 各供煤炭单位要根据调拔单上标明的用途,在发票附注栏内填写上“工业”、“民用”、“上站”三种用途中的一种。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凡省、市下达计划内工业和市场用煤炭均为指令性计划,各级各类煤矿坑口销价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0)第98号《关于整顿我省地方煤矿计划内煤炭价格的通知》和晋城市物价局泽价工字(1990)47号《关于整顿计划内煤炭价格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列入省、市工业用煤炭,要向煤矿收取出厂价1.5%的管理费,民用煤不收取。
管理费统一由结算点、各县(区)煤炭运销公司收取。管理费80%留县(区)煤炭运销公司,20%交市煤炭运销公司。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省下达的省内工业、市场用煤公路运输计划以内的工业企业及市场用煤炭,驻市国省营工业企业用煤炭和各县(区)煤炭运销公司统一结算煤款和费用。各县(区)煤炭运销公司于下月十日前将煤款返还各煤矿,由各级煤管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一般用煤炭单位可直接和煤矿结算。
第二十一条 电厂使用地方小窑煤按省经委晋经能字(1986)第33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用煤和上站煤,直接和煤矿结算。
第六章 统计报表报度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考核水平,各结算点要按地销煤炭统计报表要求每旬向所属县(区)煤炭运销公司报一次,每月县(区)煤炭运销公司将结算点统计报表汇总和地销发票第六联(市公司一联及调拔单)一并上报市煤炭运销公司。市煤炭运销公司汇总全市地销煤炭情况,上报市经委、计委。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列下省、市地销计划的煤炭均为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附加任何条件。各级煤炭运销公司要负责落实计划、平衡资源、组织货源、合同签章、发放货票、组织结算、指挥调度、统一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协调地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用煤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计划指标。企业节约部分,归企业留用,对获得节能等级的企业,按照晋经能字(1990)135号文件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超定额耗用的煤炭实行加价收费,加价收费不得摊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市内工业、市场用煤炭计划,各供煤炭单位要严格执行,确保供应。对因完不成计划要在下月、下季进行补欠,计划内补欠不得列入计划外,对因供煤单位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合同指标的,要核减供煤炭单位的用电、用油和铁路外运等指标,并酌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通过各县(区)煤炭运销公司结算的煤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煤款返还煤矿,由各级煤管局监督考核,如期不能返还,要按返还款金额的10%罚款。如用户不能支付县(区)煤运公司货款,县(区)煤运公司有权停止供煤。
第二十八条 凡在晋城境内的军办矿,军民联办矿和其它形式的联办(联营)的煤矿,必须在核定的产量范围内,保证地销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煤站上站外运,超以部分按计划外价格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地销煤炭的管理,市县(区)煤炭运销公司,要设置地销煤炭管理专管机构或专人。各有关单位也要设置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煤管局、公安、工商、物价、税务、银行均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从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