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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收购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20 生效日期: 1990-09-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60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的棉花收购政策,建立良好的收购秩序,切实做好我市今年的棉花收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棉花收购工作指示及省政府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棉花收购的宣传和领导工作,棉花是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党中央求、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棉花工作一直是十分重视的。在棉花收购期间棉区各级政府及供销社都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棉花收购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各级棉花生产、收购集团承包领导组,既要抓生产又要管收购,对棉花工作要一抓到底。要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对广大棉农开发形势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全局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党、团员和干部要起带头,积极交售爱国棉。

  二、各级供销社要努力做好棉花收购工作。特别是棉花收购站和基层供销社的收购人员要正确执行棉花收购政策,按照棉花检验规程办事,做到既不抬级抬价又不压组压价,不收“人情棉”、“压力棉”、“关系棉”。各级领导要大力支持棉检人员行使正常的职责,同时做到标花标准、收购政策、收购价格和奖售标准、收购纪律、收购检验人员姓名“五公开”。要端正经营思想,坚持“谁签定合同谁收购”的原则,毗邻地区的收购网点不得跨地区收购棉花,棉区各级供销社要改善服务态度,提供服务质量,为棉花农售棉提供方便,让棉农高高兴兴地把棉花卖给国家。 要坚持“谁卖棉谁结算”的原则,除农业税外,不得为任何部门代扣款物,绝不允许“打白条”收购棉花,奖售政策要保证兑现。

  三、要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不搞价格双轨制的决定。除供销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商贩、纱厂和中外合资企业)一律不得收购、经营棉花或以纱换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棉花市场管理,常年关闭棉花市场,坚决取缔棉花商贩,在交通要道和边界路口,要设立检查站、制止棉花外流。对欺行霸市,扰乱收购秩序,违法经营,黑市交易的不法分子,公安、工商部门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从严惩处。

  四、确保棉花收购期间的安全工作。各棉花收购站、点、库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要配足配齐消防设施,严格检查制度,坚持昼夜值班,严防失火、失盗和其它意外事故发生。电力、石油部门要根据棉花收购、加工的需要,合理安排用电、用油,必要时,要适当增加专项供应量,以保证收购、加工的正常进行。

  五、供销、工商、公安、物价、农行、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为今年的棉花收购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促进棉花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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