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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产籍产权管理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12 生效日期: 1986-05-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管局
发布文号:

各区房管局(发至房管所)、各县房管所: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和住宅商品化的试行,本市房屋产权的买卖、转移、登记、发证和收费工作日益增多。由于近年来房管系统体制、机构的改革和人员的变动,各区在做法上不尽一致,社会上对此有不少反映。为了做好房屋产籍产权的管理工作,现就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发证、收费等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日常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发证工作。各区房管局对房屋买卖、继承、分析、赠与等产权转移和商品住宅出售以及联建公助房屋,均应及时办理产权审查登记和核发房屋产权证工作。根据城乡建设部的布置,将在房屋普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产权登记、统一核发产权证件。因此,各区前一时期开展的私有房屋换发产权证的试点工作暂停进行。
  (二)加强私有房屋买卖的审批工作。各区房管局要加强对私房买卖的产权价格、出卖人的居住情况、买受人的购房用途的审查。私房买卖必须由房管部门进行估价,买卖价格须经房管部门批准。凡私人买卖旧里以上的房屋由区局审批;整幢新式里弄以上房屋的买卖和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经区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外省市单位购买私有房屋还需事前先征得市或区的协作办公室的同意;在沪无常住户口的华侨、港、澳、台胞、外籍华人等因特殊原因需购买私有房屋,必须先经有关部门同意,由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查,报市局审批;凡购买商品住宅,按《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实施细则办理。
  (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发证,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契税和有关费用。
  1.房屋买卖按契价向买受人征收6%契税(对于一九五六年四月十日以后形成的上首白契有一首应追收一首);房屋赠与(包括房产所有人立遗嘱将房产赠与给非法定继承人或生前将房产赠与其法定继承人)按估价向承受人征收6%契税;房屋产权交换,按估价差额部份征收6%契税。凡机关、部队、学校和受国家补助的团体、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买受或接受房屋产权,房屋产权的继承、分析、等价交换、购买商品住宅(包括侨汇房和旧公房)以及联建公助均免征契税。契税收入由各区局解交财政。

  2.办理房屋买卖、赠与、继承、分析、交换登记、按契价或估价收取1%手续费,此项收入归各区局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外汇购房的手续费收入以及外汇留成额度统一入市局帐户,市区按三七比例分成,70%归区部分半年结算。

  3.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包括商品住宅、联建公助房屋),统一收取登记费五元。登记费收入,由各区局解交财政收入。
  上述意见,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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