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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25 生效日期: 1990-07-2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行、社:
  近年来,我市广大基层供销社农村流通中较好地发挥了主渠道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一部分基层供销社在经营上遇到了困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0)42、44号文件精神,尽快扭转当前基层供销社经营困难的局面,充分发挥其农村商品流通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农村市场,解决当前存在的部分销售商品疲软问题,促进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社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基层供销社的自身建设。面对当前出现的困难,基层供销社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自救措施,依靠内功,扭转局面。第一、要端正农村商业的经营方向,切实把“一个方针”、“两个服务”、“三大观点”落到实处。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要不断提高广大供销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使供销社工作真正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把供销社办成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第二、要发扬供销社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点多面广的优势,扩大购销业务。发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深入山庄窝铺,把工业品送到农民手中,把农民出售的农副产品收购上来,用自己的行动搞好经营,占领市场。第三、要认真搞好基层供销社的整顿工作。重点解决好部分基层社班子不齐不力的问题。对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也要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方案,分期整顿,限期完成。对在经营活动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和事,要立案查处,追究责任。第四、继续深化基层供销社的改革,不断完善适合供销社特点的责任制形式。要实行以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为主,门店、厂、站定额管理与岗位责任相结合的责任制形式。除劳务性较强的小型饮食业、修理业和服务业外,门市部、分销店不得实行“大包干”和租赁经营,已经实行的要尽快纠正。

  二、银行部门对基层供销社的贷款应实行倾斜和优惠政策。对收购大宗农副产品和农资专营商品贷款要给予积极支持,保证供应,其贷款利率应同一般贷款分别计算,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基准利率,不准随意浮动加息;对供应农民必需生活资料的贷款,要适当提高定额贷款基数,延长贷款期限;对基层供销社因历史性包袱占用的贷款,银行应帮助其搞活这部分资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尽量做到不加息或少加息;对为了确保农业生产,提前储备大化肥占用贷款的利息,超过保本储备期的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责补贴50%,供销社自负50%。

  三、解决好因价格因素造成基层供销社的亏损问题,为了做到既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又能解决供销社因价格造成的亏损问题,对于红果、蜂蜜、畜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供销社应积极组织收购。对于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收购部分,凡超过保本期所支付的利息,按现行财政体制,财政贴息一半,企业负担一半。

  四、对计划外采购的支农物资,实行严格的价格审批制度。要允许供销社高进高出,以进价加费用加微利出售,但必须及时申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为了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有关部门应支持供销社按照专营制度和国家政策规定调剂串换当地急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各级政府应尽快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晋价重字(1990)第22号文件》补偿大化肥经营的亏损。

  五、从税收方面扶持基层供销社发展。税务部门对目前由于外部客观条件变化使经营暂时出现亏损的基层供销社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0)42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各县区也要采取措施,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解决促产增收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六、区别对待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凡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包袱,应由当地财政酌情给予弥补;因行政干预造成的,谁干预谁负责解决;因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由企业负责自行消化;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应追求当事人的责任。

  七、继续发扬上级为下级服务,批发为零售服务的优良传统。对基层供销社,经营国家分配商品,政策性的降价损失,负责该商品分配的批发部门应及时给予补贴。属于计划商品和紧俏商品,由县财委按城乡比例分配供应农村,农村部分由基层社按计划供应给农民,以保证农民生活的需要,对一般日用品,凡是农村需要的都要优先供应。展联购分销的单位可直接向专业批发企业进货。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农副产品要放手经营,准予外运。国营商业、外贸、药材等部门,要支持和依靠基层社,大力开展购销业务。基层供销社也要积极扩大到国营批发公司进货比例,密切国全关系,保持城乡商品对流畅通。

  八、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凡属正当收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属于确实需要的集资款,必须有上一级政府的批准文件。除此之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基层供销社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如有出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供销社有权低制。

  九、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管理。基层供销社开展代批业务,工商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发给营业证,个体商贩、私营商业不得在基层社营业门前摆摊设点,更不准设置固定购销点,影响基层社的正常经营。对没有设置工商、税务、物价、计量等管理部门的边远地区,可试行委托基层社代行管理市场。基层社应选出思想好、责任心强的职工由上述部门给予培训,发证下文,协助管理好农村市场。

  十、建立农药风险基金。供销社按农药销售额的1—2%提取风险基金,用于农药储备报废损失。

  十一、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继续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文件和省政府晋政以(1986)16号文件规定。基层供销社的资产归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挪用和侵占,已被其它部门占用的,要立即归还或按价赔偿。

  十二、加强对基层供销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供销社工作,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研究解决供销社特别是基层供销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对基层供销社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县(区)联社要强化对各公司、基层供销社的领导、管理、服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县区联社的群体作用。各级供销社要组织职工深入开展学习雷锋、学习张秉贵、学习李双良活动,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振奋精神,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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