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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0 生效日期: 1999-04-20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9]159号

 各地、市劳动局,杨凌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我省一大批国有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使企业规模、领导体制发生了新的变化。为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国家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合理调节和规范企业经营者与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格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制度、加强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由劳动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兑现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各种工资性收入,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制度。企业主管部门(产权部门或董事会,下同)应在考核年度结束后,按照事先确定的各项经济考核指标,在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兑现方案,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报审经营者工资收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实行的工资制度、奖金制度、工资标准、津贴补贴标准、工资的变动和调整,实得全部收入水平及其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数关系等。

  二、经营者业绩考核。考核年度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考核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视考核情况兑现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对没有完成实现税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资本收益率等主要指标的经营者,或在正常经营条件下主要经济指标下浮,以及将盈利企业经营为亏损企业、亏损企业增亏或三年不能扭亏的企业经营者,在本考核年度内不能获取奖金或晋升基本工资。年度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留出该经营者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作为风险抵押金,待任期结束,并进行全面的离任审计后,确无重大问题的,方可正常离任,并将风险抵押金退还本人。

  三、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经营者的全部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根据其经营业绩可在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至三倍(相当于四倍)的范围内提出,不得突破。凡工5立名目,擅自为自己开口子或以各种名义超发的任何收入,均属违纪行为。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按《陕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陕劳发[1996]389号)和《陕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实施意见》(陕劳发[1997]565号)执行。

  四、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水平在经营者考核年度实得全部收入的-倍之内确定。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是指考核年度内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国内同行业达到领先水平的企业经营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考核年度结束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经财政、经贸、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确认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经营者,给予一次性重奖。特殊贡献是指连续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国内同行业达到领先水平,以及达到国际水平的企业经营者。特殊贡献经营者的重奖幅度按上述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考核提出意见,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年薪制试点企业经营者的一次性奖励和重奖可比照上述原则执行。经营者在同一考核年度内不得重复受奖。

  五、企业经营者一律不得从本企业领取咨询费、鉴定费等工资外收入,不得从下属企业或兼职企业中领取任何报酬,一名经营者只能领取一份工资性收入。

  六、扩大经营者年薪制试点范围。在省上确定的60户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从1999年起对已经或将按照(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都要纳入年薪制试点范围。

  七、企业经营者是指在职的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可比照上述原则执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副厂长、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三总师、享受副厂级待遇的厂长助理等)的工资收入,应在低于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原则和企业内部分配办法执行,并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经营者收入下浮时,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也应相应下浮。

  八、企业经营者的所有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得税的申报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国家关于扣缴纳税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规定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表中应包括经营者从本企业获得的全部收入,不得遗漏。

  九、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有关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乱开口子超过现行各项规定获取个人收入的经营者,除扣回其超发收入外,要按《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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