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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印刷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0 生效日期: 1999-03-10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制定的《西安市印刷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999年3月10日

  西安市印刷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发电[1998]252号)和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新出联[1998]30号)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印刷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市印刷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市"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减少重复、提高质量、规范经营、促进发展"的原则。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印刷经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特别是要把查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作为重中之重:大力压缩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清理整顿,切实加强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种非法印刷活动,保证印刷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市所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印刷厂(所)。清理整顿的内容为“四个核查”:(1)核查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办条件是否具备,证照是否齐全;(2)核查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和印制手续是否合法;(3)核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4)核查是否印制了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及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是否侵权盗版印刷和其他违规印刷行为等。

  三、清理整顿的任务要求
  (一)取缔非法活动,查处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厂、点,特别是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地下窝点,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翻印境外政治性出版物,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出版物,盗印工具书、教学用书及其他书籍,非法印制票证、商标、广告、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该责令停业的,坚决责令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等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印刷许可证。
  (二)压缩总量,优化结构。清理整顿中,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规划,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压缩总量,减少重复。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压缩。其基本条件是: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来源;3.固定资产净值: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均不低于5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低于20万元,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低于10万元;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均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他印刷企业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0平方米);5.有适应业务经营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活动遵纪守法;7.印制的产品必须达到合格品以上的标准。在压缩总量的同时,要注意优化企业结构,对众多小型印刷企业,引导其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大中型印刷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兼并、控股等方式吸纳小型印刷企业,实现资产量组和结构调整,合理布局,使印刷生产力的结构和布局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三)加强调控,严格管理。清理整顿期间,各区县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建各类印刷企业。已建各类印刷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厂房、设备给非法印刷企业或个人从事印刷活动,不得承包、租赁给非法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印刷企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清理淘汰被压缩企业的落后设备,淘汰的设备应就地监督回炉销毁,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卖。
  对批准保留的印刷企业,要重新进行登记注册,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核发(验)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首先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的《陕西省印刷许可证》,其中出版物印刷企业还要取得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的《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再由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发放证照的部门,要追究责任。印刷企业只有取得“两证一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有关精神,今后,全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两证一照”制度,《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制度,内容资料、广告宣传品准印制度,商标标识印制许可证制度,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年检制度等,督促印刷企业进一步落实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发文之日开始,于1999年6月底结束。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999年3月20日前):各区县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印刷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督促印刷企业准确如实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不填登记表的视为自动放弃生产经营权。
  (二)普查清理阶段(1999年4月20日前)各区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印刷企业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的基础上,对规定的四项清理整顿核查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并提出本地区印刷企业压缩的意见,于本阶段结束以前,报市印刷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三)核验证照阶段(1999年5月20日前):在普查清理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公安部门下发不予核发许可证通知书,收回原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总结验收阶段(1999年6月底前):各区县清理整顿结束后,在6月5日前向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印刷企业清单和清理整顿总结报告。市有关部门将组织到各区县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接受省上的检查验收。
西安市新闻出版局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工商局
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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