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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12 生效日期: 1990-04-1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17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的乡镇煤矿蓬勃发展,产量逐年增长。至一九八九年生产原煤1323.34万吨,占全市地方煤矿产量的67.6%,对我市经济发展、农民致富和支援国家建设都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年来,由于对乡镇煤矿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远发展规划,因而在矿业发展和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是:
  1、煤矿资源后备储量不足的形势日趋严峻。
   晋城市矿产资源虽然比较丰富,但是煤矿资源后备储量不足的问题并未被多数干部群众所认识。从总体上看,全市煤炭地质储量约50亿吨,而乡镇煤炭占有的地质储量约24.5亿吨,扣除近年来已采和破坏的资源之外,现乡镇煤矿保有地质储量仅22.5亿吨。按目前的采煤方法和资源回收率计算,平均仅服务28年。从资源的分布上来看,各县(区)煤炭资源的占有量很不均衡。从矿山企业占有资源量来看,八·五期间将有49个煤炭资源枯竭,影响产量约为139万吨,九·五期间将再有103个煤矿资源枯竭,再度影响产量293万吨。

  2、采煤方法落后,资源回收率低。
   目前,全市共有煤矿891座,采煤方法采用高落式老采法的煤矿占97.5%,其中乡镇煤矿基本上为旧式采煤法,这是造成资源回收率低的根本原因。目前,乡镇煤矿采矿回采率仅达15至20%,离国家的要求差距很大。

  3、小矿多、大矿少,乱采滥挖现象严重。
  前几年,一些乡镇和个体煤矿一哄而上,小矿多,大矿少。全市共有乡镇煤矿841座,占全市煤矿总数的94.4%,矿区面积平均每矿仅为0.53平方公里,一九八九年平均年产量为1.57万吨。其中:3万吨以下的生产矿井有406个,这些小型的乡镇煤矿技术水平低,管理方法落后,没有正规设计,盲目生产,在井底附近乱采滥挖,采肥弃贫,使煤炭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和浪费。

  4、矿业秩序混乱。
   矿业秩序混乱主要表现在矿界纠纷量大、面广,有的还相当严重,有些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进入国营矿区范围开采,严重地干扰了国营矿山的正常生产秩序,影响了国营矿山的正规开发和发展。

  5、法制观念淡薄。
   《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尽管在建立矿业新秩序和建立厉行资源节约的新规范方面有了进步。但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乡镇煤矿以承包为名,行买卖、出租、抵押或者转让矿产资源和采矿权之实,多次转包,层层发包;加之部分乡村领导和煤矿承包人短期化行为严重,承包指标不合理,使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久禁不止,久治无效。

  6、事故隐患多,重大恶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大多数乡镇矿山技术力量薄弱、安全设施不配套,管理水平低,重生产、重效益、轻改造、轻安全,科学办矿、依法办矿的观念不强,重大事故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九八九年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5.23,比一九八八年上升了85%。
   鉴于以上问题,必须加强对乡镇煤矿的治理整顿。从根本上改变采煤方法落后,重大事故上升的现象,走资源节约型的路子,以解决后备资源不足,缓解矿产资源日趋紧张的局面,从而使我市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市委“关于贯彻省委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治理整顿期间,我市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深入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依法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以矿井技术改造为重点,提高资源回收率,促进安全生产,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为振兴晋城经济而努力。

乡镇煤矿治理整顿的主要目标是
1、坚决取缔私开矿、无证矿。
2、坚决清理越界、越层、乱采滥挖等违法采矿活动。
3、继续抓紧抓好乡镇煤矿整顿升类工作,四月底前消灭三类矿。
4、改革采煤方法,年内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30%,要求逐年递增,争取一九九五年达到40至50%。
5、提高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逐步实现通风、排水、提升、运输机械化。
 为确保以上主要目标的实施,采取以下措施:
 一、坚持以法办矿,建立矿业新秩序
1、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于四月底前换领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一律视为无证开采。
2、凡新办煤矿,设计能力均须在九万吨以上,且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运输和地质资料等条件。凡年产原煤不达九万吨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如属以下几种情况,可酌情予以考虑:
 (1)边远山区解决当地工需民用为主的;
 (2)国营大矿已采矿区的边角,零星矿体、残留煤柱等经原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并出据手续,可以进行以扩区为主的开采;
 (3)几个煤矿之间空余地段,因特殊原因都无法进入开采回收的。
  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要严格掌握审批标准,坚持少开口、开大口的原则,严格审批手续。
3、坚决取缔私开矿。
 (1)成立晋城市取缔私开矿领导小组,组长由郭树珍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矿管局、煤管局、乡镇局、公安局、工商局、检察院、劳动局、供电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矿管局。
 各县(区)成立取缔私开矿行动小组,组长由副县(区)长担任,成员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煤炭主管部门、乡镇局、公安局、工商局、检察院、劳动局、供电局的负责同志组成。
 (2)组织力量封闭私开矿。通知私开矿主或私开矿主办单位限期拆除井架、关闭井口。限期内不执行者,强行拆除井架,没收设备,封闭井口,按《矿产资源法》第 39条和《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 33条、 40条规定处理,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 156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对越界越层开采,严重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原煤矿,根据《矿产资源法》的第 40条、 44条和《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第 34条、 36条和40条规定,按以下五条处理:
 (1)立即扣押采矿许可证,发放停采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开采。
(2)责令其退回原批准矿界内,在越界出做永久性封闭。
(3)依法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0%以下的罚款。
 (4)因越界越层开采而造成其它矿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其经济损失,危及安全生产的,追究该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5)拒不执行以上规定,建议发证单位吊销采矿许可证,按无证开采论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继续抓好乡镇矿的整顿升类工作。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应抓紧三类矿和二类矿的整顿升类,在四月底前未升类的三类矿,一律停止开采,关闭井口。由县(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收回采矿许可证,并通过法定程序吊销采矿许可证。
6、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强化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采矿登记发证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凭采矿许可证和发证单位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管理通知》办理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公安局、有关银行、供电局等部门凭采矿许可证和发证单位的《采矿许可证通知》办理火工材料、贷款、供电等。凡没有领到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通知》的,有关部门应吊销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停供火工材料、停止贷款、停止供电等。
7、加强资源的监督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实行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的年检制度。年检中要把采矿回采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通过检查,对受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矿山下达年检意见书;对于“不合格”矿井扣押采矿许可证,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建议吊销采矿许可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制定。
 二、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努力提高资源回收率
8、下大气力改革采煤方法
 (1)年产九万吨以上的煤矿必须布置正规工作面,采煤方法应主要采用长壁分层采煤法和刀柱采煤法两种。地质条件好、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上煤矿要推广长壁分层采煤法。年产九万吨以上的煤矿今年重点推广短壁刀柱,人工打眼放炮,提倡锚杆支护,扒斗机装煤的采煤方法,采矿回采率达到40至50%,各县(区)选2至3个重点乡镇煤矿搞好试点并推广普及,今年推广普及率达50%以上。
 年产三至九万吨的煤矿要求布置正规采区,逐步改革采煤方法,推广刀柱式采煤,采矿回采率达到30至40%,每个县(区)今年推广短壁刀柱式采煤法的煤矿要求达到15至20%,争取2至3年内全部改革采煤方法,消灭落后的高落式采煤法。
 三万吨以下的煤矿要实现采掘分家,取消以掘代采,走联合办矿,规模经营的道路。
 (2)市煤管局要加强技术管理,举办“乡镇煤矿改革采煤方法培训班”,成立“乡镇煤矿改革采煤方法推广小组”。各县(区)煤炭主管部门要有一位领导负责采煤方法改革工作,并安排专人管理。
(3)市磁盘机厂要组织锚杆供应,提供技术服务和现场指导。
(4)以矿带矿,提高代矿技术水平。市营煤矿、县营重点煤矿要积极主动帮助乡镇煤矿改革采煤方法,传授新经验,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求市营煤矿传帮带2至3个乡镇煤矿,重点县营煤矿传帮带1至2个乡镇煤矿。具体由市煤管局安排。
(5)各级政府要把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矿井机械水平和提高资源回收率作为考核煤炭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煤矿矿长的一项重要指标。
9、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
(1)各乡镇煤矿必须于三月底前实现通风、排水、提升机械化;通风机械采用主扇通风,不得以局代主;提升设备中不得使用皮带传动绞车。
 九万吨以上的煤矿供电必须实现高压下井。
 高瓦斯矿井至年底必须配备瓦斯报警器。
 (2)九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的运输大巷及采区运输巷要实现运输机械化,取消人、畜力运输。九万吨以下的矿井运输大巷、采区运输巷要逐步实现机械化运输。
 三、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
 10、合理使用维简费。各县(区)必须按市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1989)26号文的规定使用好维简费。维简费中三元留矿使用的部分,必须按县(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由县(区)集中使用的二元,今年主要用于矿井技术改造,重点用于解决改革采煤方法,提高机械化程度上,其中一元集中使用于9万吨以上磁盘井的改造上,以提高矿井回采率,搞好安全生产。市煤管局要审核各县(区)改革采煤方法、提高机械化程度及维简费使用计划。
 11、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乡镇煤矿的财务管理,要认真进行财务大检查,并建立健全定期审计制度,要求正确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在分配上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6)103号文关于《山西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试行)》第  条规定执行,保证提够留足生产发展基金,不得分光吃净,必须把留矿部分的75%用于扩大再生产,以增强煤矿企业的活力。
 四、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12、要加强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走资源节约型的路子,各矿山企业必须把采矿回采率作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指标考核。
 13、各县(区)要对乡镇煤矿的承包形式及内容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以“承包”之名,行买卖、出租、抵押和转让采矿权之实的,以及以权承包、低价承包的矿山的承包合同进行修订或中止承包。今后不准个人承包煤矿,已经承包的,在今年六月底之前要逐步转为集体承包。否则按《矿产资源法》第 42条和《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 35条及有关规定处理,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
 14、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与有关矿山企业签订资源保护责任书,以有效地节约和保护煤炭资源。
 五、采取鼓励和保护政策,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
 15、鼓励乡镇煤矿走联合办矿的道路。
 (1)对乡镇煤矿要采用鼓励、指导和帮助的政策,加强管理,合理布局。对现有3万吨以下的煤矿,对于每平方公里内或一个自然村有两个煤矿的,提倡联合办磁盘,走规模经营的道路。
 (2)不走联合办矿的道路及联合后生产能力低于3万吨以下的煤矿,今后逐步淘汰,不再新批接替资源。
 (3)凡积极实行联合办矿的煤矿,各行业要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销售计划,优先贷款,优先供电,优先原材料供应等。
 16、对于积极改革采煤方法的煤矿,县(区)政府要在材料和资金方面给予资助。可从煤炭销售两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采煤方法改革,这笔费用由各县(区)煤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同时可给予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
 17、改革采煤方法成果显著,经考核确认采矿回采率达到50%以上的煤矿,可申请减征所得税,可申请返还改革采煤方法期间矿产资源管理费的50%,以鼓励保护煤炭资源。对不进行改革采煤方法的规划单位和回采率低于规定指标最低限的煤矿建议加收所得税,加倍征收矿产资源管理费。
 18、对年产九万吨以上的煤矿,资源回收率达不到30至35%,年产3至9万吨的煤矿资源回收率达不到25至30%的,按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3条规定处理。
 六、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19、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职能和煤炭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
 (1)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对全市各类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资源的划分,监督资源的使用。并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对私开矿、越界越层开采、买卖、出租、抵押或转让采矿权等违法采矿活动进行处置,对乱采滥挖等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进行处理。
 矿管局要制订乡镇煤矿采矿回采率考核指标及提高采矿回采率规划和试点分布实施计划。
 (2)煤炭主管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责,主要是对管辖区煤炭生产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对矿井建设,技术改造,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煤炭主管部门协助同级矿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同级矿管部门对擅自采矿,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采矿活动进行处理。
 煤矿主管部门必须把改革采煤方法纳入煤炭管理工作计划中去,在布置、检查、总结煤炭生产经营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采煤方法改革情况和采矿回采率的完成情况。
 20、各县(区)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局,矿产资源丰富的乡镇在企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基础上建立或新建矿产资源管理所,以强化基层矿产资源管理。
 七、其它
 21、采煤方法落后,资源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营煤矿和二轻煤矿也按以上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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