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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2]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机)厅(局)、水利厅(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9月4日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现就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主要包括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向农民收取不该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强制农民接受服务的收费。 
  通过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在农业供水、供电等环节乱加价、乱收费。各地要及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生产性费用中由政府实行定价的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二、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农业供水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标准或定价原则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乡、村管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到户水价地区超标准收取水费的; 
  4、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5、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6、基层政府或组织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 
  (二)农业供电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农网改造中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的; 
  2、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未执行同价标准的; 
  3、未实行同价地区电价水平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的。 
  (三)农机服务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的; 
  2、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除农机服务费和农机监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向农机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四)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其他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三、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 
  国家计委、财政部牵头,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在全国范围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农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于2002年11月底前完成。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统一安排,全面部署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于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 
  第三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2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电价、水价和农机服务收费等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向农民公告。同时,要组织好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对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文件要废止。 
  第四阶段为检查、抽查阶段。国家计委将于2003年第一季度组织各地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和农机服务等生产性项目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治理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乱加价、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将组成调查组选择若干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也将结合整个农民负担检查工作,重点抽查专项治理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深入基层做好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农业生产性费用中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政策。各地也要结合本地情况,加强建章建制工作,并结合全面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向农民公布农业用水、用电价格和农机服务收费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农村价格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在时间安排上,后四个阶段可以交叉进行。 
  五、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鉴于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是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价格、财政、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各地要将减轻农业生产性费用负担的有关政策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到每村每户,并加强监督检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查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收入如数退还给农民;对乱加价、乱收费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请于2003年7月底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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