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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中处理所谓“国内无人”房产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06 生效日期: 1984-07-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侨办:?
    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抓紧清退十年内乱期间被挤占华侨私房的工作中,遇到所谓“国内无人”问题,工作难以开展。据各区反映,全市有所谓“国内无人”房产二十五户,二千九百零五平方米使用面积,分布在徐汇、静安、卢湾、长宁、黄浦、南市、虹口、杨浦等八个区。对这部分华侨房产如何落实政策,已经成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经初步了解,上述所谓“国内无人”房产,大致有这样一些情况:有的是业主早年出国出境,目前情况不明,但在本市有明确的房屋代管人、原私房上交人或原居住人;有的是业主早年出国出境,现在被委托的房产代理人去世或出境的,没有联系;有的是业主在私房被挤占后批准出境的,目前没有来沪办理落实政策的手续;有的是业主在外有详细地址,但无人通知业主,等等。我们认为,抓紧处理这些所谓“国内无人”的房屋,同样是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组成部分。如迟迟不予处理,将会造成“没有落实政策”的错觉。为了贯彻党的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热情的方针,认真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妥善处理好这部分所谓“国内无人”的房屋,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
一、凡在国内有私房原代管人的,以及没收、挤占私房时有经手上交人的,可将房屋发还给他们代管或看管;没收、挤占私房时,原居住人是业主的亲属或代理人子女的,现在仍可发还他们居住。?
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在发还代管、看管或居住时,要对他们明确宣布:私房业主原来的户名不变;由房管部门管理期间的租金,暂不结算;不得将房屋出售或出租,也不准房屋交换。?
二、凡了解业主或原代理人下落的,以及掌握他们去向的,应采取积极措施,设法查找并通知业主或代理人。业主或代理人在本市有亲属、朋友的,可商请他们所在单位协助做好工作,由他们写信告诉业主或代理人;业主或代理人在本市无亲友,以及亲友不愿同业主或代理人联系的,可由各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写信给业主或代理人。?
对于代理人问题,继续按照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市侨办、市房地局《关于落实“三侨”私房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文执行。但原代理人无权委托新的代理人。?
三、经过联系、查找,仍然没有业主或代理人前来办理手续的房屋,在适当时候登报公告,限期办理手续,逾期将依法由房地部门予以代管。?
四、依法代管前,对于“国内无人”的房屋,可由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和区侨办商议,确定看管单位。看管单位不得将房屋分割、改建,不准分配住户,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在业主或代理人前来交涉的二个月内归还。经过登报公告、依法批准正式代管后,看管单位应负责向代管机关移交。??

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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