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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1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的职能,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性质和职能)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在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目标)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辖区建设成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设立的原则和规模)
  街道办事处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按照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进行管理的原则设立。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的居民人口一般为五万至十万人。


    第五条    (报批程序)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管辖区域的变更、驻地迁移,由区人民政府报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上海市民政局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任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和以弘扬社会公德为主的道德教育;
  (二)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街道经济工作,指导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
  (三)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外来流动人口,维护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病保健、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六)开展社区服务、拥军优属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区文化、科普、体育、教育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新建、联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防震、防火、抢险、防灾救灾工作;
  (九)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来访事项;
  (十)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职责)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
  (三)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实施任免、调整、考核和奖惩;
  (四)召集和主持街道管理联席会议;
  (五)决定街道办事处的其他重要事项。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缺位时,由一位副主任行使主任职责。


    第八条    (人事建议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主动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综合协调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布置有关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协调和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其他有关工作任务,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条    (行政处罚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部分处罚权。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
  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必要时各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办事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管理联席会议)
  街道管理联席会议由辖区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协调解决街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
  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
  街道办事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居民委员会下设的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布置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建立适应工作和居民需要的接待制度、值班制度、联络员制度,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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