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行[1994]81号、 沪民社[1994]16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二年多来执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的实际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了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本市各类社会团体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制定的《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请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抓好社会团体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