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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三包两禁止”责任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为市民创造一个有序、安居、清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力争早日把我市建成明星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汉中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决定,在城市中心区内严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三包两禁止”责任制。特通告如下:
  一、严明范围,在划定区段全面实行“三包两禁止”
  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三包两禁止”的区段有:汉台区范围的北大街、东大街(含川前街)、南北团结街、兴汉路(汉运司至新桥)、人民路、汉中路、南大街、民主街、中山街、司法路、将坛西路、西大街、太白路、莲湖路、虎桥路、前进路和西环路;大河坎范围的迎宾路、南北大街(桥头至中学)、西大街(老桥向西200米)、东大街(老桥至劳动路口),上述街道的沿街单位、门店、住户的门前至道路之间的人行道。

  二、严格标准,切实改变城区“脏、乱、差”现象
  市容环境卫生“三包两禁止”的内容和标准是: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真正做到:(一)包责任区地面清洁,无果皮、烟头、纸屑等杂物。(二)包责任区内花草树木无损害,自养花草盆景装点门面,美化市容。(三)包责任区内无摆摊设点,自行车停放整齐有序,无吵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发生,确保人行道畅通无阻。
  两禁止即禁止乱吐、乱扔、乱倒,禁止乱贴、乱画、乱挂,真正做到:(一)禁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渣土,随地大小便,在人行道上乱堆物品、建筑材料和停放机动车辆。(二)禁止在电杆、行道及公用设施上乱贴广告、乱刻乱画、拴绳挂牌、晾晒衣物,在人行道上设立广告牌匾。
  沿街施工现场要坚持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工地”,也应在施工期实行“三包两禁止”规定。

  三、严管重罚,确保“三包两禁止”落实到最基层
  1、实行“三包两禁止”责任制分别由汉台区和南郑县政府负责,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具体组织实施。
  2、通造指定街道范围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厂矿、企事业单位、门店、居民住户都是落实门前“三包两禁止”的直接责任人,出租门店的单位或业主和施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上述责任人都要与辖区的街道办事处(镇)签订市容环境卫生《“三包两禁止”责任书》。
  3、通告指定的沿街单位和门店,除政府批准设立的夜市外,不得随意给禁摆摊点及经营户提供水、电等方便,违者将予严厉处罚。
  4、通告指定街道的沿街单位和门店,严禁骑门经商、占道经营;其它街巷的摆摊设点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提出规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对不认真落实本通告精神,市容卫生较差的单位和门店,由各街道办事处(镇)在门前挂设“卫生不合格”标识,予以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6、被处以黄牌警告的单位和门店,在整改限期内如无改进,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是经营性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不得申报文明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已被命名为文明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的,由原授予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7、区、县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综合执法力度,公安、工商、交警、城管等部门应组织精干力量,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巡查和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依法纠正和查处严重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
  8、区、县精神文明办、爱卫办和城市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市容卫生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评比,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9、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和政府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通告精神,各尽其责,通力协作,切实搞好城区市容卫生管理工作。
  10、本通告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汉中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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