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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本市物价调整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增长情况,我们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160元,其他需供养的直系亲属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150元,其他需供养的直系亲属调整为每人每月110元。独自一人生活的遗属和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等原因而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遗属居住在外省市城镇和农村的补助标准亦可分别参照上述本市城镇和农村的标准办理。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其月固定收入高于280元的,扣除本人月生活费280元后,其余部分作为赡养其他直系亲属的费用,不足第一条规定标准的,补足到上述标准。其固定收入为国家规定的本人基本工资,具体计算办法按沪府办发[1994]2号文规定执行,即: 本市机关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其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两项之和。 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的人员,其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两项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津贴两项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此外,死者配偶为企业职工的,其固定收入按市劳动局规定的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工资计算。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问题,仍按市人事局沪人[1980]86号、沪人[1987]32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