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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20 生效日期: 1989-04-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营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1988)11号文件通知和省政府有关住房改革的安排精神,我市住房改革已逐步展开。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市政府同意市房改领导组关于全市房改金融业务委托当地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办理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改金融业务,采取基本划分,适当交叉,鼓励竞争的办法。即: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工商企业的房改金融业务委托工商银行办理,其余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的房改业务,委托建设银行办理,如有单位不愿在所划分的原开户银行办理,也可在市政府委托的“两行”中选择另一家专业银行办理。

  二、本通知下达前,有关县、区和单位已下文委托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原则上可不变动。

  三、有关房改业务的各项存、贷款利率,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这项业务的发展情况,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按期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汇总。
   开办房改金融业务,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要抓紧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广泛而有效地筹集和融通资金,及早搞好相应的配套改革,保证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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