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涉及费用结算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1-03 生效日期: 1979-11-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九日,我局以沪房革(1979)197号文印发了《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涉及费用结算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以来,有些区、县的房管部门提出一些新的问题,要求作补充处理意见。现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主交付的房租结算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房主将自住私房交公后,曾经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落实政策自住房屋退还自管后,对房主(包括合法代理人和房主的直系亲属,有供养关系的旁系亲属)交付的房租(实际交付数),应和房管部门管理期间的维修费用,如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关于私房在接管前住户的欠租结算问题?
  房主出租的私房,有些住户原来有欠租,私房接管后,这笔欠租由房管部门带进催收。落实政策时,对已经收回的欠租,可收取百分之十的管理费,其余退还给房主;对未收回的欠租,按帐面的欠租金额列单移交房主自行处理(房管部门管理期间,已按房管规定减免的,不再处理);有些欠租户,已调迁到其他公房,房主自愿要求房管部门对欠租问题作一次性处理了结的,可按目前欠租金额(经督促欠租户订立拨付计划后的欠租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结付给房主,欠租户的欠租金额继续由房管部门催欠,收回与否与房主无涉。
  三、关于查抄私房退还房主自管后,有关房产税结算问题?
  1、房主一向自住的房屋,退还自管后,有关房产税问题,仍按一九七五年四月七日市财政局、房地局(1975)56号通知办理。?
  2、房主原来出租的房屋和冲击空出的房屋已分配使用的,由于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已交付了房产税,在结算时,房管部门应将税款扣回,不另向房主补收房产税。
  四、关于收购私房的价格问题
  前几年在收购私房时,对少数房主在本市解放后买受的房屋,房管部门已有买价记载。因此,在收购时,当时规定收购价格一般不得超过当时的买价。但鉴于解放后房屋的价格已有变动,加以有些房主已对房屋作了大修和改装,对房屋的价格有了增值,今后收购此类私房时,可按质论价,照目前的房屋估价标准估价收购;过去落实政策中已按原买价收购的,差额部分可予补足。
  五、对“三侨”以外的私房冲击对象的费用结算问题
  1、对冲击民族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包括继承剥削的房产前几年列作暂缓处理的以及敌性内处对象继承剥削房产已教育上交等在内)的私房,均应落实政策予以退还;目前有条件落实的,其费用结算问题,均按照沪房革(1979)197号和本通知办理。?
  2、对敌性对象,除了目前自住房屋继续发还外,其余费用结算等问题,仍暂缓处理。?

?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