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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3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沪人[1994]7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工资制度改革后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简称工效挂钩,下同)的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对本市原工效挂钩办法作了适当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工效挂钩单位的范围
  (一)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具备一定条件,经费基本达到自给,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以收取管理费为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各类事业性质的基金会不属此范围。

  二、工效挂钩的办法
  (一)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
  工效挂钩的单位,应确定能与工资增长挂钩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事业单位的要求,在保障国家利益和有利于事业单位全面发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反映事业单位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指标。
  1.经济效益指标,是工效挂钩的定量考核指标,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实现利税、实现利润、纯收入等经济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核定的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减去其中特殊增长或减少的因素后加以核定。少数单位由于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也可按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数确定,或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具体由进行工效挂钩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审定。
  2.社会效益指标,是工效挂钩的定性、定量的考核制约指标,由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主管部门对工效挂钩单位在确定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应根据单位性质、特点提出相应的社会效益、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可选择技术成果、科研水平、产品开发和更新、技术转让、教育经费投入、为社会服务的优劣等作为考核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
  3.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进行复合挂钩的,其经济效益指标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
  4.年底清算时,对完成了经济效益指标而没有完成社会效益、事业发展等原定目标的单位,原则上应酌情降低工效挂钩系数,或扣减当年提取效益工资额度,直至停止使用,待以后达到原定目标时,再全部或部分恢复。
  (二)工资总额的挂钩基数
  1.工资总额挂钩基数的组成:
  (1)基本工资,是各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或等级工资)和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5%比例核定的津贴(进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其津贴总额均按工资构成45%核定)之和;
  (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类工资性津贴、补贴,包括教龄津贴、护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中夜班津贴、物价补贴等;
  (3)奖金,是各类人员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年终发给的一次性奖金、工资制度改革冲销四个月奖金后剩余的并入津贴内的原奖金额度;
  (4)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加班加点工资;
  (5)上一轮经批准进行工效挂钩发放的效益工资。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国家调整工资补发前年的掉尾工资、自行建立、提高和扩大范围的津贴和补贴、调出人员和自然减员的工资等;加上国家和本市调整工资和新增加的津贴、补贴当年翘尾的工资。
  3.确定的工资总额挂钩基数可全部计入成本或费用。
  4.职工人数的核定,以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人员编制数为核定依据。职工人数超出人员编制数的,以人员编制数为基数,职工人数未达到规定人员编制数的,以上年年平均人数为基数。
  5.工资总额挂钩基数和职工人数,由区、县人事局和各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三)工效挂钩系数的确定
  工效挂钩系数是工效挂钩单位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变动的比例系数。
  1.工效挂钩系数一般控制在1:0.3至0.7之内,即经济效益每增加1%,工资总额相应增力0.3至0.7%。
  2.对经济效益基数大于工资总额挂钩基数较多及当年效益增量较大的单位,挂钩系数可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1:l之内。
  3.达不到核定的效益指标,按同等挂钩系数扣减工资总额,但扣减工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挂钩基数的20%。
  4.工效挂钩系数,由市、区、县人事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四)效益工资的分配与控制
  1.效益工资是工效挂钩单位在国家和本市统一安排增长工资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效益增长情况,按规定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
  2.使用提取效益工资总额,应考虑以丰补歉,适当控制。市属单位每年使用效益工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区、县所属单位每年使用效益工资,由区,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
  3.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在使用当年有结余的,可跨年度使用。
  4.使用效益工资,可在年初开始预支使用,但应适当控制,年终结算。
  5.每年按规定可使用的效益工资,由单位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分配方案要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根据工作责任、工作技能、工作条件、工作强度和工作实绩确定工资分配。
  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其效益工资分配可适当高于单位职工效益工资的平均水平,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可享受较高的效益工资,但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7.工效挂钩单位的效益工资不作基本工资处理,调出本单位或离退休后均停止执行。
  (五)工效挂钩的清算
  1.工效挂钩单位每年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工效挂钩情况进行考核和清算(清算表附后(略)),在核定提取效益工资总额后,兑现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
  2.计提效益工资办法:
  可提取效益工资数=(经济效益指标实际完成数-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核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核定的挂钩系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挂钩基数
  实际提取效益工资数=可提效益工资数±其他(制约)指标增减数
  3.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数,如出现大于经济效益净增数时,则提取效益工资数不能超过经济效益净增数。
  4.工效挂钩单位每年按规定的挂钩系数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可计入成本或费用。
  5.工效挂钩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年度的《上海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效挂钩清算表》。各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六)其他若干问题
  1.工效挂钩的期限,一般为2至3年。
  2.确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挂钩基数和挂钩系数及工效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期间原则上不予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在年底清算后,可对下一年的指标作适当调整,但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3.因国家和本市调整工资和新增加的津贴、补贴而增加的金额,可纳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4.工效挂钩单位使用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其他人员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另行列支计算。
  5.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应列入工资总额计划和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渠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计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银行监督支付工资。
  6.需要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须在当年6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或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审批。

  三、组织实施
  1.工效挂钩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审核确定市属单位的工效挂钩方案、每年使用效益工资额度和年终清算,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区、县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区、县所属单位的工效挂钩工作。
  2.工效挂钩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完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及每位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各主管部门需统一组织,指导帮助工效挂钩的单位严格经济核算,工效挂钩单位应同时接受税务、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的监督。

  四、中央在沪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工效挂钩,具体工作由在沪代管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工效挂钩办法(沪人[1992]106号、沪财行[1992]18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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